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调整我区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
《通知》明确,凡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日,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的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国家低价药清单制管理继续执行。
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
其中,凡参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做好明码标价,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低价药品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实施低价药制度以来,根据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发布的药品清单。随后,自治区在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基础上,发布了针对全疆的低价药品清单。
目前,北京、湖南、四川等省市,均取消了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按企业自主定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均可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