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关于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厅字〔2018〕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推动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立足自治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司法需求,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的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立足发展,坚持改革创新
遵循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以创新的审判理念引领创新,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新模式和新机制,使改革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三、依法落实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依法有效运用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
一是以诚信原则为指导,适度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对于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且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依法推定权利人所主张的需要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侵权人故意毁损、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应依法推定该证据或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中,应当在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基础上,建立松紧适中、宽严有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权利人提供证明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且穷尽了举证手段仍无法获取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持有该证据,且对侵权人不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举证义务。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严格执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三是加强诉讼中的举证引导和释明,确保权利人充分举证。对于权利人难以举证的事实,应当形成公平而有操作性的责任分担形式,并将证明责任转移、证明推定等内容及时释明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官的内心疑问和确认有充分的回应;对于权利人能够取得的证据,应当在形式上加强指导和规范。
四是引导权利人积极运用公证证据保全手段,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支持权利人通过公证手段固定侵权证据,加强公证证据采信。建立与公证部门的反馈机制,不定期的通过座谈会、函件等形式,将公证取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瑕疵向公证部门进行反馈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二)强化临时保护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合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迅速处理与查明事实的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保全申请。
(三)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确定侵权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提高赔偿数额。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的重要手段。
(四)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充分运用好司法大数据,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研究,探索新疆知识产权诉讼规律,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进行网上直播,加大公开审理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自治区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涉知识产权相关数据接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四、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
有效整合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践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激励创新的主导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与民事审判第三庭合署办公,管辖发生在自治区辖区内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为基础,设立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自治区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发生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不服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推行扁平化的审判运行模式,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设置等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下设若干审判团队;为知识产权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做好相关辅助性的事务类工作。
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及级别管辖的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其他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工作,把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作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养、储备、交流力度,丰富知识产权法官的知识结构,吸纳多层次法律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选任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裁判质量。
(一)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力度
全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审判实际,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案件办理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着眼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招录和储备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二)建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交流机制
全区各级法院在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以挂职、任职、跟班学习等形式定期组织人员交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牵头,各级地方党委及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任职、挂职。选派一批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学者到法院、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任职、挂职。
(三)优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人才结构
全区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法官选任工作中,要逐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人才结构。法官遴选委员会要把好关,除选任一批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担任知识产权法官外,还应逐步从具有计算机软件、机械设计等理工科知识背景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法官。有条件的法院应积极探索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
(四)完善技术调查官选任管理机制和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机制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技术调查官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选任管理机制。乌鲁木齐市作为专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要积极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先进经验,适时出台关于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细化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及时完成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作用,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逐步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审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技术事实多元化查明机制,实现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等制度的有效统一。
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的重要举措。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并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的审判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中,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意见,在同级政法委的协调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络机制,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落实。高级人民法院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改革创新工作的基础调研、方案起草、路线图及时间表制定等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按规定程序做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请示报告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自治区党委编办等有关单位要在经费、人力资源、人事调整、人员招录等方面做好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