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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工资减半员工索差额 法院判:公司补足

时间:2018-10-18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张文婧)从销售员被调至理货员,工资也降成原来岗位的二分之一,作为劳动者的徐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获得支持后公司因不服仲裁决定而将徐某诉至法院。

10月17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最终经过法院二审后,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徐某岗位工资差额1.2万元。

2017年3月,徐某入职乌市一家电子产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当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员工工作岗位。

2018年2月,该电子产品公司将徐某工作岗位调整为理货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个月后,徐某领到新岗位的月工资2400元,而这只是他从前在销售岗位工资的一半,这让徐某很生气。他立即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当按其担任销售员期间月工资标准4800元补足工资差额,与此同时,徐某仍在理货员岗位工作至2018年6月方才辞职,而电子产品公司按月工资2400元发放工资至6月。

随后,仲裁裁决电子产品公司按照月工资4800元补足徐某工资差额,而电子产品公司不服,遂将徐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子产品公司不支付徐某工资差额。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电子产品公司未与徐某就调整至理货员岗位工作、下调工资协商一致,徐某在领取理货员岗位第一个月工资后,即就补足工资差额提出仲裁申请,表明徐某对变更后的工资标准不予认可,电子产品公司应承担补发工资差额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该项判决予以撤销,改判由电子产品公司支付徐某工资差额12000元。

乌市中院民五庭庭长杜琼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对调整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后,劳动者也已到新的岗位工作,这表明劳动者对调整岗位并无异议,但争议问题是工资数额,劳动者在知悉工资减少后立即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劳动者不认可调整后的工资额,双方对此不能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足工资差额的责任。

“对此判定的标准是,调整后的工资额应与调整后的岗位相当,且不低于原工资标准,以确保无过错劳动者已享有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而遭受损害”杜琼说。

近几年,乌市劳动争议案件在历经多年上涨后开始回落,受案数趋于平稳,其中2016年受理案件3163件,同比下降13.18%,201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88件,同比下降21.34%。

杜琼说:“连着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趋于减少,也说明随着法律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充足,而用人单位也在不断提高用工形式,完善管理机制,减少劳动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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