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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时间:2018-11-15

新疆日报乌鲁木齐11月14日讯记者石鑫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正在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据介绍,非居民用水目前占我区城镇供水总量比例约37%,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我区城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自治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计划)。

《实施意见》明确,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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