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师实际,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师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师域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的,应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约。2017年6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进行网上签约的,仍可使用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十二师房产管理局将于2017年5月31日0时停止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电子模板的使用。
十二师房产管理局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购房人尽到提示义务,提醒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审慎签订合同。各单位在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可及时向十二师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