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法院宣判首例家暴入刑案
判拘役3个月法官提醒:女性遭遇家暴固定证据是关键
都市消费晨报讯(文/记者刘新草通讯员马乐图/首席记者张万德)“我不是故意要打她,现在我特别后悔……”12月10日,因对妻子实施家暴而获刑3个月的周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这也是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首例因家暴入刑的案件。
周某在庭审现场
50岁的周某和妻子尉某是同一家单位的职工,结婚23年,因生活矛盾两人的感情一度不和,面对妻子越来越冷漠的态度,周某十分窝火。2016年12月30日,周某酒后因怀疑妻子出轨,在当日凌晨4时许将正在单位值班的尉某叫回住处殴打,随后周某将尉某带到工作单位,并对尉某同事称是他实施的伤害行为。尉某及同事报案后,尉某在同事陪同下到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尉某面颈部及躯干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腰椎右侧横突、第四腰椎左侧恒突骨折。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尉某治疗终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今年6月5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乌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尉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2万余元。庭审中,周某虽然承认了施暴行为,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损失,他愿意适当进行赔偿。他指控尉某出轨却并未出示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普通的刑事案件,双方发生纠纷与平时日常生活中所积累的矛盾是分不开的。
12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赔偿尉某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对话
“我现在特别后悔”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周某,这期间他的双手一直轻微发抖。
周某说,虽然之前他们夫妻二人也曾闹过矛盾,但事发时是他第一次动手打妻子。“对于自己的行为,你意识到了是家暴行为吗?”记者问。
周某想了想说:“应该是吧……其实我也不是故意要去伤害她,主要是她三番五次不回家……”
周某的声音开始发颤,他沉默了许久哽咽着说:“其实我现在也特别后悔……”
□法官提醒
掌握家暴证据是关键
达坂城区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红泉说,目前很多被害人被家暴后有所顾虑或不懂如何固定被家暴的证据。“近3年来,达坂城区法院受理相关案件177件,涉及家暴问题68件,但审结的案件最终被认定实施家暴行为的仅两件,97%的案件均证据不足。”王红泉说,遇到家暴时,当事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妇联或社区求助,固定遭受家暴的事实,即便家暴已停止也要固定证据。像尉某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这一点做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