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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 周五听证 不少内容拟调整

时间:2017-08-15

记者 李超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将于18日(本周五)听证,施工方将雨污水管混接,拟最高罚10万元;因巡查、维护不当,导致窨井伤人的,拟对责任单位追刑责。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指出,雨污分流区域,禁止将雨水管、污水管混接。违反规定者,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所负责的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未按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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