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在车友之中流行这样一句话:老婆与车概不外借,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这事还是常有的。好借好还固然是理想状态,可万一把车借给朋友后出了交通事故,不仅车坏了,还被伤者要求一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担责,什么情况下车主可以不用担责呢?
车主担责
案例1
借车给醉酒朋友肇事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某涛与马某明是多年的好友,2015年8月18日晚上,两人和几个朋友相约到KTV唱歌喝酒。酒过三巡后,马某明提出想借马某涛的车用用,此时正好马某涛将车钥匙放在酒桌上,在马某涛的默许下,马某明将钥匙拿走。
当晚11点,马某明酒后驾车行驶至寻甸城东方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此时李女士正沿斑马线过马路,避让不及,马某明的车撞上了李女士,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当场死亡。肇事后,马某明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马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的家人将肇事司机马某明、车主马某涛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50多万元。
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车行为发生在KTV唱歌饮酒的过程中,出借车辆时马某明已呈过量饮酒状态。而车主马某涛明知马某明呈醉酒状态,仍不顾风险出借车辆,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马某涛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其实施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虽然车主马某涛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根据合同约定,酒驾属于该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据此,寻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女士的家人各项费用11万元。由马某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并由车主马某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借车人无驾照撞伤人
车主喊冤照样要担责
2016年3月30日,张先生开着一辆借来的货车经过陆良县龙湖一号小区附近时,与韩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韩先生受伤。
出院后,韩先生将驾驶员张先生、车主王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余元。
法庭上,张先生提出,车辆是向朋友王先生借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而车主王先生则提出,张先生借车时说自己有驾驶证,因此他才将车借给张先生。
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被告双方均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先生和韩先生按责任承担。
车主王先生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先生驾驶,有一定的责任。据此,陆良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韩先生12万元;由张先生赔偿韩先生1.6万元;车主王先生赔偿4000余元。
车主不担责
案例1
无证据证明车主存在过错
车主无须担责
2016年1月28日,李某醉酒后开着一辆借来的雪佛兰轿车,准备从禄劝县城前往禄劝县中屏镇。当天凌晨6点许,李某开车经过禄劝县城秀屏路与掌鸠河北路交叉口时,开车撞上了正在清洁路面的保洁员刘女士,导致刘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不仅没有停车报警、抢救伤员,反而驾车离开了,当日上午10时许,李某及肇事车辆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刘女士将肇事司机李某、车主杨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车主杨某则认为,当天她将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证的李某使用,事发时她不在现场,对事故及伤者情况不清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禄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杨某作为车主,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禄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8万余元,李某赔偿刘女士1万元。
案例2
借车人有合法驾驶资格
发生事故后车主不担责
2015年9月25日下午5点多,马先生驾驶一辆借来的轿车经过寻甸县电信大楼时,与年近八旬的杨先生发生刮擦,导致杨先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杨先生将肇事司机马先生、车主马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元。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不足的部分则由马先生承担。该车实际车主为马女士,马先生借车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出借车辆经过年检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方面的质量瑕疵。因此,马女士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
车主有过错时
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把车借给亲戚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车主到底需不需要担责呢?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杨志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志芬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4种情形包括: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因此,如果车主将轿车借给他人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车主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车主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进而使第三人无保险保障,车主存在过错,此时车主、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杨志芬律师分析。
★提醒
借车时切记检查车辆
查验借车人是否喝酒
1 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2 查验借车人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3 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等情形,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4 一定要购买交强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王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