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春萍)去年5月,谭女士开着自家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活,结果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谭女士不服,状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二审胜诉。但烦心的是,她所交的2万元罚款却无法拿回来。今天的《以案释法》,关注的就是这样一个民告官的案件。
跑滴滴被罚2万 女司机不服状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胜诉
2016年5月,昆明的谭女士开着自家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活,收到24块3毛的车费。随后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谭女士交了罚款,领回了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暂扣的轿车。
5月30号,谭女士委托律师,起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2016年6月2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对谭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撤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1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
胜诉却无法要回2万元罚款令人心烦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也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谭女士可以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返还2万元罚款。但是,谭女士向交运局申请要回之前被罚的2万元,却遭到了拒绝。
“我到交通运输局去了,他们就说法院只是说他们违法,但是没有明确说让他们退换那2万块钱。” 谭女士说。打赢了官司,2万元的罚款却无法领回,这样的结果让谭女士很不解。
对于谭女士的说法,记者也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了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谭女士要不回2万元罚款,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来执行的。
“我们首先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一审的判决书相信你们也看了,它是确认违法,但是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它是这样表述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在判决书里是引用了这个发条,并且在最后的判决书里只说了判决违法,但并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合法性,并不完全对立,因此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率可能依然存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蔡处长表示。
律师释法 谭女士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蔡处长的介绍,由于法院判决书里没有判决让他们撤销行政处罚,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对谭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第三方律师。
“这个案子确实有一定特殊性。”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羿表示。“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是判决它撤销,为什么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程序违法。当时的行政相对人谭女士,她并没有在起诉的同时一并要求返还她的2万元,她没有一并提出,法院也没有示明,所以导致她这边只是单纯地拿到一个判决确认书,就是说我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她没有提,法院这边就没有办法,超越职权做出这样一个决定。”赵羿说。
那么,谭女士是不算就真的没有办法拿回2万元罚款了呢?“也并不是,依据最高院对行政赔偿的规定,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然后行政机关又决定不赔偿你的钱,或者赔偿的金额有问题,那么你是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也是一并受理的,我觉得政策方面,我们是不是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依规的程序,做出合理的决定,就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因为现在这个是网约车,网约车的合法性地位还不是特别明朗,地方性的政策细则还并没有比较明确。”赵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