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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8月18日起施行 经营性停车场逐步改造为智慧停车场

时间:2019-07-30

原标题:《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8月18日起施行 经营性停车场逐步改造为智慧停车场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8日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办法》专设一章“智慧停车”提出,现有经营性停车场逐步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改造,满足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要求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

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

收费归业主共同所有

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停车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同时,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不提供发票

可以拒付停车费

根据《办法》,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不能满足区域机动车停放需求,存在明显停车供需矛盾的区域,方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距离公共汽车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的路段等道路上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照顺行方向依次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未按备案场地地点经营

最高罚款5000元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备案的场地范围和地点经营;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没有做到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规范,保持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王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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