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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架主人伤 法院一审判决:两位狗主人都有责任 相互赔钱

时间:2017-09-07

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谢兴勋

云南网讯 两位邻居在小区里遛狗,余大爹遛的是一只雪橇,罗先生遛的是烈性犬。余大爹看见烈性犬,吓得一脚踩空摔伤。雪橇看见主人摔倒,就上前咬住烈性犬的主人罗先生。事后,两位狗主人闹上法庭,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位狗主人都有责任,罗先生赔偿余大爹53000多元,余大爹赔偿罗先生8000多元。

今年57岁的余大爹家住昆明某小区,他养了一只雪橇,养了一条土狗(属于烈性犬)的罗先生和余大爹是邻居,也经常下楼遛狗。

余大爹说,去年一天晚上9点多,他牵着雪橇到楼下小花园遛弯,小花园在高处,他刚走到台阶顶端,遇到了罗先生也在遛狗。罗先生的狗扑上来,两只狗撕咬起来,他一脚踩空从台阶上摔下去。

事后,余大爹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经鉴定,这次摔伤导致余大爹十级伤残,伤情为轻伤二级。出院后余大爹去找罗先生索赔,但罗先生不承认余大爹的伤残是他的土狗所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两次都没有结果,余大爹于是把罗先生告到五华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种费用58000多元。罗先生提出反诉。

罗先生反诉称:“事发当晚,我带着狗在小花园休息,余大爹牵着雪橇来到小花园,看见我的狗,他就带着雪橇往回走,在离开的过程中一脚踩空不慎摔下台阶。我好心去搀扶,但余大爹站起来后拿东西一直打我的狗,雪橇也仗人势,咬着我的手臂不放,咬得我血流不止。”

罗先生说,他被余大爹的狗咬伤后,到医院治疗花了近5000元,鉴定为轻微伤,后期治疗费还需1000元。他还向单位请了两个月的假,产生了误工费1万多元。为此,罗先生要求余大爹赔偿两万多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余大爹和罗先生都不承认是自己的狗咬伤或者扑倒对方,但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两人都因为两只狗在扑咬过程中导致受伤,造成的损失由狗主人进行承担,所以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五华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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