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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用妹妹名义买豪车不还贷款 犯诈骗罪一审被判5年

时间:2017-09-12

一个叫李秀芬的女子,冒用妹妹李小芬的名义去4S店买了一辆宝马车后,未按约定时间去办理车辆抵押落户手续,也未偿还贷款利息。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芬有期徒刑5年。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今年48岁的李秀芬冒用妹妹李小芬的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将李秀芬经营的呈贡大学城古兰香酒店、世纪城青忆酒吧经营权及一家投资公司名下的房产等资产多次重复抵押,向多人借款4000万元,并将所骗取款项大量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其中,李秀芬冒用妹妹的信息于2013年4月18日,向昆明某宝马4S店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29万元的宝马740汽车,并申请了购车贷款,李秀芬将宝马车开走后,并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车辆抵押落户手续,也未偿还贷款利息。

李小芬说,她姐姐曾经向她借用过身份证、户口册和驾驶证等,但本案涉及她名下的借款、车辆等,她均不知情,相关签名也不是她亲笔书写的。

李秀芬辩解:她没有骗取借款,所有借款人都到她实际经营的古兰香酒店、青忆酒吧考察过,所借款项都用于酒店和酒吧的经营上,都转化为实际资产了。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李秀芬冒用其妹妹的名义,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29万元的宝马车,预交定金1万元后,向金融公司申请了购车贷款。同年5月30日,李秀芬以其妹妹的名义与金融公司签署了《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支付购车首付款37.7万元开走宝马车后,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还款义务。

昆明中院认定了李秀芬以其妹妹的名义诈骗宝马车的事实,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余指控并未支持。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芬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文中姐妹均为化名)

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谢兴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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