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删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删除旅游“领队证”、消防验收由住建部门承担……8月7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获集中修改,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六件地方性法规仅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六件亟需修改的法规采取一揽子“打包”形式集中修改。
修改内容涉及四大版块
对与“放管服”改革等要求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根据取消纸质婚育证明的改革要求,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相关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二是根据取消领队证的改革要求,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中涉及“领队证”的相关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三是根据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昆明市消防条例》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职责修改为由住建部门承担。
四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核准前置要件,但仍需在开工前完成的改革要求,将《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是根据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改革要求,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中涉及“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六是根据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事项的改革要求,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中关于科学技术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的条款予以删除。
对与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要求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
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要求保持一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要求及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中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和名称有所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的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依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清水海引水工程(一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批复》对清水海一、二级保护区面积进行了调整。
结合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人员伤亡问题突出。为加大管理力度,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和电动车管理工作实际,在《昆明市消防条例》中增设了4条。
对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进行了规范管理,增设了罚则,落实了执法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