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琼波
云南网讯 选择吃饭时间,在餐厅周围寻觅,利用车主用电子遥控锁车的瞬间进行干扰,造成车门未锁,进而实施盗窃。日前,曲靖市麒麟法院对这起利用汽车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何某、施某(已判刑)均系广西人。2016年1月,何某跟随施某来到曲靖,一人负责干扰汽车上锁,一人负责上车盗窃。
2016年1月19日,两人趁被害人朱某锁车之际对其停在路边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进行干扰,待朱某离开后,何某上车将副驾驶位工具箱里的10万元现金盗走。随后两人先后打车返回出租屋分赃。
2016年1月23日,施某在女朋友家中被警方逮捕。2017年6月21日,何某在广西自首。2017年8月23日,曲靖市麒麟检察院向麒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在饭店旁停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锁车后不要急于离开,最好拉一次门把,确定车门是否已锁。在汽车内尽量不要放置现金及钱包、手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以防窃贼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