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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百大状告昆百大珠宝 不准再用“昆百大”

时间:2017-10-10

昆明百货大楼

昆百大珠宝

记者 柏立诚

云南网讯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百大)与昆明共生半个多世纪,承载了多少云南人儿时的记忆。最近,“昆明百货大楼”和“昆百大”为了捍卫自己市场名誉,将涉嫌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昆百大珠宝立即停止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和字号,在其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和字号,并赔偿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4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24年前,“昆百大珠宝”这个名字是它爹“昆百大”取的。9月29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沿革

昆百大与昆百大珠宝

有怎样的恩怨纠葛

昨天,晚报记者随意采访几位昆明市民,均以为昆百大珠宝与昆百大是一家。其中被采访的李女士说:“我去昆百大珠宝买过首饰,标牌上标有昆百大字样,他们的卖场也在昆明百货大楼的商场里,应该是一家的。”

二者的渊源,还得回到1959年说起。当年1月1日,昆明百货大楼正式成立,后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立的昆百大不断壮大,如今旗下以“昆百大”命名的子公司有20多家,其中昆百大珠宝也是昆百大设立登记注册的。其实早在1993年,昆百大就出资成立昆百大珠宝,成为昆百大的“儿子”,主要经营珠宝玉器。

后来,昆百大将昆百大珠宝的股份转让给旗下另一家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2003年底,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昆百大珠宝,从此,昆百大珠宝脱离了国资背景,成为民营企业。

2004年2月27日,昆百大商业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了有偿使用《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写到:鉴于昆百大珠宝此前一直使用昆百大商业公司所有的“昆百大”名称及标牌,为保证昆百大珠宝经营的连续性及借昆百大的商业信誉,允许昆百大珠宝使用“昆百大”名称及标牌,但昆百大珠宝每年向昆百大商业公司交使用费100万元,使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截止,昆百大珠宝卖场还是租用昆百大的商场里。

交锋

原告

不准再用“昆百大”

并赔偿340万元

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没有对“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名称及字号继续使用达成任何协议,但昆百大珠宝却一直在使用“昆百大”这个名称。昆百大珠宝在其销售商品上继续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和“昆百大”字样,而且没有向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支付任何使用费。

于是,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使用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40万元。

被告

是合法登记注册的

诉讼时效早就过了

针对两原告的起诉,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认为:“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属于老昆明百货大楼的,两原告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所以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两原告可以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被告当然也可以使用了。

“1993年,昆百大珠宝是第一原告设立登记注册的,我们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且这个名称都是第一原告给我们取的。”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说,后来,他们还将昆百大珠宝注册成为商标,受到国家商标局的保护。作为昆百大珠宝,没有任何过错,一直都是合理合法使用昆百大珠宝这个名称。如果被告侵权成立,应该以1993年算起,如今已过去了20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据悉,本案尚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时间轴

1959年1月1日

昆明百货大楼正式成立

1992年

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

昆百大出资成立昆百大珠宝,主要经营珠宝玉器

1994年

昆百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来

昆百大将昆百大珠宝股份转让给旗下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

2003年底

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昆百大珠宝,昆百大珠宝成为民营企业

2004年2月27日

昆百大商业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允许其有偿使用“昆百大”名称及标牌,2015年12月31日截止

焦点

1 原告有主体资格吗

昆百大及昆百大商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1992年,经昆明市政府批准,由其前身昆明百货大楼改制。设立时,属于原昆明百货大楼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价值1157.8万元,包括原百货大楼的企业名称、字号、商誉、品牌、商标等)均已剥离,并注入到第一原告。所以,两原告享有主体资格。而且还对“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享有企业名称权。

2 原告依据有哪些

两原告的代理人说:2004年,被告为了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签订过有偿使用《协议》,被告每年使用费为100万元。到2016年1月1日起,双方没有就继续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达成协议,而且被告方没有支付使用费,原告当然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

3 为何现在打官司

两原告的代理人说:如今,被告已被昆明多家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负债累累,被告这样长期使用“昆百大”字号,将影响到原告的声誉,所以才站出来打这场官司,告诉公众昆百大珠宝与“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没有任何关联。

4 诉讼时效过了吗

两原告认为,至今,被告还在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侵权一直在持续,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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