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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病逝后留17万存款 表妹因生前照料老人获遗产

时间:2017-11-07

 

韩云与表哥生前的合影。

云南网讯(记者 黎鸿凯)病逝之后还在银行留有17万余元存款,既无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孤寡老人去世之后留下的这张存折该怎么办?表妹生前照料他,死后安葬他,但既无密码、又没有相关协议证明,表妹能不能从银行取出表哥的这笔存款?11月6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银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人民币174397.80元。

表妹要从已逝表哥的账户取出存款,遭到银行拒接,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2017年5月17日,盘龙法院立案受理了韩云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波支行存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据了解,杨勋炎生前是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小学教师,退休之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于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因心脑血管疾病突发过世,但他去世之后仍在银行存有174397.80元储蓄金。父母早逝,生前未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未生育子女,且系其父母之独生子,无其他亲兄弟姐妹,杨勋炎生前的相关事务均是由表妹韩云予以打理。

法院查明,从杨勋炎生前的单位出具的书证来看,原告韩云在杨勋炎患精神病后俨然已经成为了杨勋炎的监护人,杨勋炎的丧葬事宜也是原告韩云办理,据此,韩云承担了对杨勋炎的主要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杨勋炎生前在被告处存款人民币174397.80元,被告出具了定期储蓄存折给杨勋炎,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杨勋炎于2016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本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因杨勋炎无子女、配偶,父母亲早已去世,因此无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虽然原告韩云并非为法定继承人,但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杨勋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院确定由原告韩云继承杨勋炎的该笔银行存款,被告应当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据此,盘龙法院当庭宣判:银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人民币174397.80元。

“原告并非法定扶养义务人,却主动在被继承人患精神病期间对其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本案承办法官彭飞表示,本案的判决是为了鼓励亲友之间和睦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对孤寡老人多一份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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