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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工程款的68套房屋莫名“易主” “包工头”状告住建局

时间:2017-11-10

云南网讯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王莉 杨春黎)盖了房子,拿不到工程款,能拿到68套房屋抵债或许是最好的结局。但让文建华和施工方都没有想到的是,68套房屋仅仅在其名下备案了12天,又被住建部门撤销了……文建华和施工方不服,一纸诉状将德宏州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起因

登记备案12天后 68套房屋易主了

2012年7月15日,云南红胜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红胜欣公司)与德宏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禾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芒市水域轩园住宅小区的建设。

红胜欣公司称,禾立公司无力支付工程尾款,于是将小区68套商住房备案到了公司负责人文建华名下。2013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次月到芒市房管部门备案登记。

根据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备案登记信息显示,68套房屋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和19日登记在了文建华名下。2014年8月,红胜欣公司到房管部门查询后发现异常:68套房屋的备案登记,竟已于2013年8月30日被注销。

诉讼

状告住建部门请求恢复备案

在多次请求房管部门恢复备案登记无果后,今年初,红胜欣公司和文建华将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开发商禾立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参与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方撤销68套房屋备案登记的行为违法。由于撤销登记后,68套房屋又被对外销售,购房者又对房屋进行了备案登记,原告方要求撤销上述备案登记。

第三人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某正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今年4月,芒市法院移师安宁云南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文建华说,他从未向房管部门递交撤销房屋备案登记申请书,卷宗里的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禾立公司伪造的。原告方认为,开发商法定代表人黄某也承认伪造撤销备案申请的事实,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恢复备案登记。

回应

无法规要求撤销备案时买卖双方都要到场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称,禾立公司工作人员罗某和杨某持原告方文建华的撤案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情况说明等材料,向被告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商品房备案撤销的相关规定,于是,被告方撤销了68套房屋的备案登记。

被告方认为,没有法规要求房屋的备案登记或撤销备案登记必须买卖双方都要到场。此外,备案登记仅作为房管部门了解商品房销售情况的一种行政手段,它并不是房屋登记或者行政许可,房管部门对此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据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一审

判决确认撤销行为违法

芒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注销原有的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这势必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巨大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登记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但作为行政机关应考虑到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慎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仅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一方撤案申请办理撤销登记备案,事后也未告知原告人,被告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属行为不当,应确认违法。且被告在登记备案表上注明合同为一式两份,并已收回两份备案合同,但本案原告文建华持有的备案合同至今仍由原告持有,并未收回。

由此,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在原告文建华名下的68套房的登记备案行政行为违法。

上诉

施工方不应列为原告?

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芒市住建局上诉到德宏州中院。11月1日,此案在云南省第三监狱二审开庭。

除了坚持一审的观点外,芒市住建局在上诉补充意见中还认为,撤销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文建华,与红胜欣公司没有关系,该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一审法院错将红胜欣公司列为一审原告,程序上严重违法,应裁定发回重审。

对此,红胜欣公司和文建华认为,文建华是红胜欣公司的员工,而工程的建设主体也是红胜欣公司,当初将68套房屋登记在文建华的名下,也是因为文建华长期在芒市的工地上,登记在其名下是为了保障红胜欣公司在本项目的工程款权益,即能够保证项目工程款得到支付,他们认为红胜欣公司是适格的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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