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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报团旅游接单业务员“人间蒸发” 旅行社被责令归还订金

时间:2017-11-18

云南网讯(记者 赵玮)云南普法,举案说法。11月15日播出的以案释法,关注的是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云南蒙自的一群退休老人想出国旅游潇洒潇洒,可还没等到出游,就被告知旅行计划被无限期搁置,订金也退不了。云南省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最终认定此事应由旅行社负责,并且责令这家旅行社限期内归还45名老人的旅游订金。

老人旅游无法出行 30多万订金打水漂?

王曼霞是红河蒙自的一名退休老人,今年春节刚过,王大妈就和朋友邀约准备出国玩一玩。了解到昆明某旅行社有一个俄罗斯北欧四国游的旅行团,比较适合老年人。就向该旅行社的业务员余某某报名,加入了这个旅行团,随后余某某告诉王大妈,报名后需先缴7000元的订金。王曼霞和朋友10余人,每人就交了7000元的订金,后来几个人又从银行打款给余某某,蒙自就有22个人交款报名。

缴纳订金后,余某某还与王大妈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王大妈也就放心的等待着出国旅游那一天的到来。在此期间,余某某还同样与蒙自、昆明、思茅等多地的45名老人签订了同样的协议。结果到了4月份,王大妈等人迟迟没等来出行的通知,更糟心的是,余某某也人间蒸发了。

王大妈告诉云南网(微信公号:yunnancn),“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又跟她联系,还是联系不上,电话也联系不上,微信也没有了,等3月过了,到4月她什么音信都没有,我们就赶紧跟昆明的同学朋友联系,这些人一去旅行社问,就找不到这个人了。”一打听,和自己同样情况的还有几位老人,于是相约找到了昆明这家旅行社,想拿回交给余某某的7000元订金。

按照旅行社的说法,余某某因个人问题未把这个项目的订金交给旅行社,其中涉及蒙自昆明等地45位老人的30多万元。王曼霞说:“我们是签过协议的,当时还把她的营业执照,把这些协议都照下来,就是因为有了证据,旅行社才赖不掉。”

旅行社拒不偿还订金,也不安排他们45人的出行计划。走投无路的老人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公安民警的身上。

业务员“人间蒸发” 旅行团不愿退钱 老人报警

王大妈等人报警后,蒙自东城派出所及时了解情况,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东城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了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

经调查,收取订金的余某某是昆明某旅行社聘请的一名业务员,他主要负责推广该旅行社的旅游项目,但所有的旅行费用,旅行社是在出发前才会统一收取,余某某向老人们收取每人7000元的订金后,并没有上交给公司,不过,这并不代表旅行社就跟这件事情没有关系。

释法嘉宾:

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熊文煜表示:这些老人缴纳的旅游订金虽然说现在不能正常的进行旅游,但也应当由这家旅行社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熊文煜介绍,虽然余某某收取的订金没有交给旅行社,但余某某与这家旅行社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旅行社也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这次45人的预约旅行因余某某的"消失"而搁置,所以,警方调查后认定,在签订协议时,余某某并未虚构、隐瞒旅行合约的真相,因此,警方认定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案件属于旅游纠纷。建议找旅游局解决。

王大妈等人找到云南省旅游局后,省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受理了此事。根据蒙自市公安局前期收集的大量证据,旅游监察大队最终认定此事应由旅行社负责,并且责令这家旅行社限期内归还45名老人的旅游订金。由于涉及昆明蒙自多地,旅行社首先退还了昆明几名老人的订金,其余的王大妈等老人随后也陆续拿回了订金。

律师提醒:

释法嘉宾律师杨琎表示:在签署合同时,签署人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以备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定是确定的“定”,另一个是修订的“订”。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话,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的话,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对于修订这个订的订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它没有担保的性质,只能理解为预付款。因此合同不能履行时一般无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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