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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被股东”咋办? 昆明新规帮你

时间:2017-11-25

记者 夏体雷

云南网讯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莫名其妙当上了“老总”,这等咄咄怪事,如今屡见不鲜。“被股东”“被法人”后,往往给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怎么办呢?昨日上午,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正式实行新闻发布会。

新规解读

被冒名注册公司将依法撤销

2017年6月9日,昆明市工商局草拟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工商系统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8月11日,该《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昆明市法制办登记、备案、完成公示后,将于11月25日正式实施。

《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该予以撤销的,可进行撤销登记。

3个工作日登记5个工作日内核查

登记机关应在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发现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来源登记表》登记,并指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登记机关应当自线索来源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查。在核查时,应当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送达具名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送达具名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终结调查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送达当事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来源情况、调查经过、认定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处理建议等。

应予以撤销的,报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昆明市工商局有关领导表示,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合作,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6种情况

撤销不了登记

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

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

已经办理动产抵押的

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

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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