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2月15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有菲傭前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2003年起要求來港外傭須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指入境處處長的有關規定涉及的逗留條件超越《入境條例》限制,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條文。案件去年10月審理,法官昨頒下判詞,逐一反駁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的理據及裁定敗訴,需向入境處一方支付訟費。法官指入境處處長在審批簽證時享有彈性權,重申同住是外傭的工作條件之一,處長有權這樣做。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政府在上世紀70年代引入和制定外傭政策時,是源於本港家庭需要傭工提供彈性和不同種類的家庭服務,例如照顧長者、幼兒和有殘疾的家庭成員日常起居,故“與僱主同住”是工作條件之一,是政府特別為本港家庭需要而制定的。
法官指本港勞工政策的原則是保障本地勞工就業機會,若容許外傭外宿,則對本地家務助理勞工市場造成競爭,有違政策原意,且對本港經濟和社會造成負擔。
關於同宿會增加外傭被強制奴役的機會、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論點,法官就指申請人一方並無舉出足夠證據,舉出的Erwiana案例只是單一事件,並不足以顯示有上述違反人權狀況出現。再者,若外傭不接納同住規定,其絕對有權終止合約。
政府發言人表示歡迎判決,指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而“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政府才容許輸入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