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2月21日電 政府就檢討《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展開為期三個月諮詢,建議放寬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為傳統廣播業“拆牆鬆綁”,同時表明不會以發牌方式規管網上媒體。《文匯報》認為,隨傳播技術的發展,傳統廣播業無論廣告市場份額和對受眾的影響力都顯著下跌,政府確有必要檢討現行規管方式,以促使傳統廣播業走向創新發展之路。但與此同時,網絡媒體上侵犯知識產權,散播人身攻擊和違法言論等行為日益猖獗,社會上要求加強規管網絡媒體的呼聲日高,長遠而言,當局須全面思考如何在確保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前提之下,適度加強對新媒體的立法規管。
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的出現,讓網絡媒體的影響力急劇提升。香港網上媒體佔廣告市場的份額,由5年前的8%上升到去年的17%;相對而言,傳統電視就維持在31%至32%的水平。市民每日看電視的時間亦由2009年的3.2小時減少至去年的2.3小時。事實上,本港的媒體市場在全球範圍內已屬“傳統”,一般預測去年已經是全球互聯網廣告費用超越傳統電視廣告費用的元年,步伐遠較本港急速。政府過往對傳統媒體的嚴厲規管,在網絡媒體風起雲湧的今天已顯得不合時宜,因為後者不受發牌規管,造成傳統媒體“綁手綁腳”,經營環境並不公平。當局在此時展開諮詢檢討,為傳統媒體“拆牆鬆綁”,值得支持和肯定。
不過細看諮詢文件中“拆牆鬆綁”的範疇,嚴格而言並無改變現時的監管手法和大原則,只是在規管門檻上有所放寬。例如放寬跨媒體擁有權限制,取消免費電視或者廣播牌照不得批給附屬公司的規定等等。條例並沒有改變傳統媒體要受發牌監管,而網絡媒體卻無須規管這個大格局。在昨日的記者會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就多番被問及網媒的規管問題。正如邱騰華所言,香港作為自由社會,且網絡世界無遠弗屆,網民可以接受世界各地的資訊,在規管上有困難,現在亦沒有法例規管網絡媒體。加上社會對涉及互聯網的監管十分敏感,政府2016年曾經在立法會提出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現有保障知識產權的法例引申覆蓋到網絡,卻被反對派無限上綱地指稱為“阻礙言論自由的惡法”,藉此散播恐慌並最終“拉倒”。
事實上,網絡媒體的確存在侵犯知識產權、誹謗和人身攻擊、煽動違法犯罪等現象,許多國家和地區都以法律或行政規則的方式來規管互聯網。相對而言,特區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少之又少,且多是對原有法規的修修補補,缺乏整體考量和前瞻性。當局對此不能視而不見,更不應遇事避難。誠然,是次諮詢主要為傳統廣播機構“拆牆鬆綁”,不能寄望一次修訂解決所有問題,但有關方面確實應全面檢討現行對新舊媒體的規管法例和政策措施,這樣才能有效地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