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6月8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政府建議修例,禁止酒類銷售點,包括銷售機向未滿18歲(未成年)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酒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相關的《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並於本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表示,現行法例並無禁止領有酒牌的處所、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及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為了未成年人的整體福祉,有必要修訂法例,而建議的罰則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夠的阻嚇力,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為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規定,衛生署會擬定詳細的指引。
遙距購買亦將限制
據修訂的《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和《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建議,限制以銷售機售酒,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違者罰款50,000元;規定銷售點須設相關告示、遙距分發時也須加入相關通知,並取得買方的年齡聲明,違者罰款25,000元;授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委任衛生署執法。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駱國安說,相信修例對餐廳或酒吧影響不大,因現行酒牌已不容許未成年人在處所飲酒,門外亦要張貼通告不賣酒予未成年人,經營者不會冒險賣酒,否則會失去酒牌;他認為修例主要是針對便利店,這是年輕人最有機會買酒的地方,認為修例是好的管理方向。
對於修例建議網購過程中,規定賣方要收到買方的年齡聲明,駱國安認為執行時有困難,因賣方難以認定買方是成年人,技術上也要定義清晰,究竟付款人、收貨人或飲酒的人,才算觸犯法例。
有酒吧經理認為,業界很難從外表分辨顧客是否已年滿18歲,擔心修訂會影響生意,希望業界或政府能有巡查隊伍執法,否則酒吧並無可能要求每位顧客,購買酒精飲品前預先出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