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21日電 綜述:內地與香港“債券通”管理暫行辦法發佈 適用於“北向通”
香港中通社記者 吳為思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21日消息,央行行長周小川當日簽發了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發佈《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2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南向通”有關辦法則將另行制定。
中國新聞網等內地媒體21日報道,《辦法》指出,符合中國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中國央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機構可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辦法》稱,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在中國央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託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
境內託管機構為境外託管機構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名義持有人債券賬戶和自營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託管。境外託管機構為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與境內託管機構為其名義持有人賬戶登記的債券餘額相等。
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應登記在境外託管機構名下,並依法享有證券權益。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並代表他人持有債券的機構。
《辦法》透露,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參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做好銜接,確保在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後,及時為債券持有人辦理登記託管。
《辦法》要求,境內外電子交易平台、境內外託管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境外投資者的交易、託管、結算等數據。
《辦法》指出,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
《辦法》指出,“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中國央行依法對“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黃志龍此前表示,“北向通”推出是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關鍵環節,標誌著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完成了一半,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資金均可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紅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