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1月2電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屠海鳴在2日出版的香港《大公報》發文指,《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將成必然之勢,但需要指出的是,必然立法與準確立法有本質的區別,鑒於當前香港的客觀嚴峻形勢, “港獨”以及極端本土勢力層出不窮的囂張侮辱國歌行為,本地立法及其日後的執行必須做到“三從”:立法“從緊”、時間“從速”、執法“從嚴”。
以下是全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就兩項草案進行審議,一項是《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便這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的實施;另一項是《刑法》修正案,對侮辱國歌的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最高可判罰入獄三年。這兩項草案雖然切入點不同,但主題只有一個,即如何確保國歌這一國家象徵得到更好的尊重和敬意。這對香港社會各界有着重要的啟示意義。而一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則《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將成必然之勢,但需要指出的是,必然立法與準確立法有本質的區別,鑒於當前香港的客觀嚴峻形勢, “港獨”以及極端本土勢力層出不窮的囂張侮辱國歌行為,本地立法及其日後的執行必須做到“三從”:立法“從緊”、時間“從速”、執法“從嚴”。
《國歌法》在本港立法從歷史、現實、未來各個角度觀察,都有其深刻必要性。香港市民並不希望最終提交到立法會的是一條寬鬆的、含糊的、無威懾力的法例,更不希望法例通過後會出現執法難、執法鬆、無人執法的情況。法律如果起不到所應有的阻嚇作用,不僅有違立法原意,也與法治精神相違背,更不符合維護和確保國家尊嚴的原則。
今年九月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國歌法》。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一步聽取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等草案的說明。根據審議的情況以及各界的普遍意見,預計草案將順利在日內通過。通過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將進行本地立法的相關工作。如何準確貫徹《國歌法》的立法原意,如何體現法治精神,都考驗特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當中有三個原則應當得到不折不扣貫徹。
立法從緊須起阻嚇作用
立法有寬鬆與嚴格之分,前者一般適用於原則性的立法,後者則適用於針對具體的違法行為。而《國歌法》具有明確的指向內容,顯然不適宜以籠統的方式作出規範,應當且必須對具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實際上,此次正在審議的內地刑法修正案指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些規定,已經給香港本地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參照。當然,內地實行大陸法,香港特區屬普通法,並不能簡單照搬,應當以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定方式推進,但若從行為的界定、懲罰的準則而言,顯然是可以互相借鑒的。
必須指出的是,《國歌法》的立法原意在於要阻嚇當前嚴重的違法行為。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所指出的,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因此,本地所進行的法律制定,應當且需要全面考慮到法律原則以及所能起到的阻嚇作用,反對派所稱的“要符合《香港人權條例》”的言論,有刻意阻撓之嫌。我們絕不希望看到一條可有可無、可緊可鬆、或者根本不為“港獨”所顧忌的《國歌法》出現。
時間從速勿受外因牽扯
香港有一套沿襲下來的傳統立法程序與方式,因此,未必能在極短時間內完成立法。但是,只要本着盡早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態度,全力推進,相信不會用上太多時間。而目前挑戰最大的,未必在於法律草擬的過程,而在於法律通過的過程。反對派雖然不敢明言反對立法,但不斷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抗拒立法,甚至用一些錯誤的例子去辯護,宣揚一套外國也非普遍立法,香港不用太過着急通過的謬論。這種觀點是危險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乃至基本法的要求而言,都沒有任何拖延立法的可能性。雖然基本法沒有對立法的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一旦通過,則特區應當從速推進相關的立法工作。
如今,對《國歌法》立法,國際上已經有了非常多的參照。例如,德國刑法第90A條國家與其象徵侮辱罪,規定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聯邦所屬任何一邦的國旗、標誌或國歌詆毀,判處三年以下之徒刑或處以罰金。捷克共和國憲法規定侮辱國旗、國徽、國花、國歌或者以仇視、輕蔑共和國為目的,而毀滅、損壞或者除去國徽、國旗、國花者,處一年以下徒刑。印度刑法規定,任何有意阻止奏唱國歌或者在任何集會奏唱國歌時引起混亂的人,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三年以內監禁。這些法律都說明,《國歌法》是通行做法,必要則迫切,而且必須從嚴懲處。更何況,過去一段時間在本港發生的事例已經證明,問題十分嚴峻,必須盡快、從速完成立法,以堵住漏洞。切勿因其他因素阻撓而推延或停止相關的立法工作。
執法從嚴莫成無牙老虎
香港民意普遍支持《國歌法》本地立法,亦支持從嚴入手。但應當考慮到的問題還在於,法律草擬、立法通過都順利,但一到了具體執行時,則出現與法律精神完全相左的現象。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極可能出現的。要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些時候法律的罰則看似很嚴,但執法者往往難以取證或無法找到所需要的提控證據,令法律變成“死法”。二是執法機關、司法機構是以何種態度面對,是積極應對還是消極應付,都會對《國歌法》本地條例最終能否發揮出應有的法律效力產生關鍵的影響力。
事實上,過去多年尤其是近一兩年來,在球場上公然“噓”國歌等侮辱國家象徵的事件層出不窮,有的更是明目張膽到了極其囂張的地步。如果最終制定出的法例徒有其表,實質成為“無牙老虎”, “港獨”或極端本土根本不在乎、不在意,甚至以違反此條法例為榮,則是對《國歌法》的最大褻瀆。當局在完成立法工作後,有必要對相應的執法工作制定及時的應對措施,包括對特定執法人員的培訓、對突發性事件的應對,以及一旦出現大規模違法行為時的檢控取證工作。我們相信,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香港市民絕大多數都會遵守法律也會支持對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作出懲罰,但防患於未然,還是有必要的。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布後,香港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區實施。當前的形勢說明,《國歌法》本地立法符合法治精神、符合社會利益、得民意支持。關鍵在於,能否做到立法從緊、時間從速、執法從嚴的要求,是全體市民共同的職責、義務和使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