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1月1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利益案,主審法官陳慶偉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各陪審員這是一個刑事法庭而非道德審判的法庭,他們必須基於庭內證供來裁決,不可單憑感覺或情緒作判斷、不可同情或仇恨被告。陳官提出法例並不要求證明公職人員收賄後作出什麼特定行為,舉例指在六、七十年代的公立醫院,若有人想阿嬸幫忙換床單,就會給對方5元;若是在走廊碰到阿嬸並給她錢,即使沒有明言,但這都是賄賂。
指引控方6控罪元素
陳官指,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已證明以下6項元素:1.被告作為特首接受利益;2.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3.接受的利益是某項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誘因;4.有關行為是藉特首的職權所作;5.被告以特首身份可以分辨此行為;6.被告知悉以上元素。陳官強調,若被告有接受利益,後辯稱他無權或無機會作出、沒意圖作出、或根本沒作出相關行為,這些均非辯護理由。
陳官又要求陪審團思考,若被告不是特首,會否獲提供相關利益?本案另一個陪審團須判斷的重點,在於被告與黃楚標之間是否有真正的租約協議。陳官則提及辯方指裝修費已包含在租金之內,而深圳東海投資300多萬港元裝修,但每年只收80萬人民幣租金。即使被告按合約住足3年,但租金收入亦只得約300萬港元,尚未計算包含在租金之內的水電等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