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1月1日電 香港《大公報》1日發表題為“《國歌法》本地立法須從速從嚴”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上聽取審議了十多項法律草案的報告及說明,包括侮辱國歌行為的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以及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首次就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與此同時,關於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全國性法律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國歌法》頒布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兩項法律草案的修訂及說明,茲事體大,其中,篡改、貶損、侮辱國歌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下刑期,這一規定適用於全國範圍,并非唯獨特區使然;然而,另一項修訂草案,即《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則只適用於特區範圍,而香港特區在草案說明中還被“點了名”。這當然不是一件光彩或值得高興的事。
毋庸諱言,“說明”指出的發生在香港特區的“不尊重國歌事件”,指的是球場噓國歌事件。在多場亞洲區及國際賽事中,當國歌奏起時,部分本港球迷發出了噓聲,或以背向球場,這明顯就是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中所說的以貶損方式或侮辱國歌的行為。而自事件發生以來,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已一再作出勸喻,講解作為一個中國人必須尊重國歌的道理;即使退一萬步而言,作為一位球迷,入場也應對作賽雙方的國歌予以尊重。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少數鬧事球迷不僅不聽勸告,反而變本加厲,甚至在全國人大已經就《國歌法》立法之後舉行的賽事中還繼續噓國歌。
此種行為,也就的確如草案“說明”中所說的,明顯屬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綫和社會價值底綫,已引起了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在本港實施還需要經過本地立法的階段,這裡面最少有兩點必須正視:一是立法必須從速,即草案“說明”中所說的“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不能議而不決、更不能任由反對派以“拉布”、“流會”等惡劣手段拖延;二是罰則必須參考全國刑法准則,不能輕縱,刑罰必須與事件的嚴重性相適應。少數人“噓國歌”的惡行屢勸不止,是時候要他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法律代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