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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議員回水 於法於理都應該

时间:2017-11-28

香港新聞網11月28日電 香港《商報》28日發表題為“DQ議員回水 於法於理都應該”的文章,全文如下:

昨立法會行管會決定向早前被DQ(取消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追討議員薪津,每人各涉及270萬至310萬元不等。4人因去年立法會宣誓時的不當言論和行為違反了憲法、基本法以及有關宣誓的法律規定,而被高等法院判決喪失議員資格,並於宣誓當日2016年10月12日生效。不具備議員資格,不在其位,未有其職,自然不能獲得相應的薪酬,而且議員酬金關乎公帑之使用,更不可濫用,這是常識,因此追回薪津無論於法於理都是應該的。

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還作出專門權威解釋。但是4人宣誓時的種種侮辱損害國家主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言行舉止,不僅不符合成為議員的職責要求,更是違反了法律規定。高等法院於今年7月14日就已依法裁決4人從去年10月12日即喪失議員資格,而且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既然法院依法判決宣誓當日就已不具備議員資格,此4名遭DQ的議員自然也無資格享受議員的薪酬。而且判詞中明確寫明亦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那麼4人聲稱過去數月仍以議員身份進行了工作的詭辯也是站不住腳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中亦規定:不得就任相應公職的議員,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列明,加之被判決取消議員資格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此等涉案人士依法退回薪津和開支就是必須負上的法律責任,這亦是維護法治的必然要求。

議員的薪酬均來自於公帑,關系到公共開支和市民利益,而且此4人過去數月所領薪酬和開支總和逾千萬,並非一筆小數,公帑取之用之都要合規合法,豈可不受規則的約束,仍由不具議員資格者領取議員薪酬?所以說,立法會向4人追討酬金開支是完全符合公帑使用原則的,亦是向香港社會和市民的共同利益負責。

其實,任何人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違法就要付出代價,哪能扯任何理由來推卸責任呢?遭DQ議員當日的所作所為不僅置香港社會和市民的利益不顧,也是對政治操守、立法會、香港乃至國家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今日之結果亦是由當日自己的違法且不負責行為引起,因此他們理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而不是企圖騙取同情,推脫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前有今年8月底就被要求退還款項的梁頌恆和遊蕙禎至今過期限仍未退回,這回被DQ的議員昨又同樣表態,不僅未有悔意,不會依法退回不該其所得的薪酬和開支,而且還不正視法院判決,口口聲聲稱自己所為並不違法,倒打一耙稱是受政治壓迫云云,甚至還詭辯退款沒有法律依據,真荒謬之極,讓人啼笑皆非。對此,市民要說:不在其位,不謀其利,依法依理辦事,DQ議員老老實實回水吧!

香港商報評論員 趙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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