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11日電 香港《大公報》11日發表題為“拉布惡化亟須遏止 收緊管控主席有責”的文章,全文如下:
立法會本周將繼續修改議事規則的動議辯論,鑒於反對派“拉布”惡行升級,從“文鬥”惡化到“武鬥”,為免情況進一步失控,立會主席有迫切需要採取遏止措施,以維護會議正常有序進行。而行使基本法及《議事規則》所賦予的“決定議程”的權力,收緊議會管控、加開會議,是必要的舉措。
立法會演變至今日地步,已令許多對民主議會制度抱有希望的市民感到極度失望。過去數月的事實更在說明,為求達到阻撓會議進行的目的,反對派的“拉布”行為已不斷升級,從以往的冗長發言、狂點人數、亂提動議的拖時間方式,上升到包圍主席、暴力衝擊、阻止發言的惡劣地步。
在反對派這種不計後果的“拉布”思維之下,若按以往的主持會議方式,立法會不可能正常舉行,也不可能如期通過相關動議,更會嚴重影響一大批與民生發展密切相關的議案,這顯然嚴重悖離公衆的期望。
鑒於整體形勢的嚴峻,立法會主席應當考慮從兩方面採取必要措施:第一,嚴格管控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行,對於任何暴力阻撓會議進行的行為,依法作出驅離及提出檢控;第二,調整會議議程,加開會議,確保議案能及時通過。
實際上,立法會的會議能否順利舉行,主席擁有決定性作用,法律亦賦予他全面權力:
首先,基本法第七十二條對立法會主席賦予了六項“職權”,包括:“主持會議”、“決定議程”、“決定開會時間”、“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等。這就說明,立法會何時開會、要討論的議程為何、進度如何,主席都有足够的、不受議員挑戰的權力。
其次,本地條例的《議事規則》中“會議規程”一章中明確指出,“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這就意味著,任何議員只要“拉布”或涉及暴力行為,主席完全可以作出令會議回復正常的決定。而法律亦寫明“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最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亦規定,任何人在立法會會議中引起擾亂致會議中斷,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以反對派上周做出的包圍主席台、阻撓他人發言的行為而言,主席完全可以指示秘書處報警并提出檢控。
昨日有團體發起“反拉布 支持修改議事規則”的系列活動,引起廣泛回響,這足以說明公衆對當前議會“拉布”惡化的不滿和憂慮。民意如此強烈,主席“當斷則斷”,主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讓民意得到彰顯、讓會議回到正軌、讓“拉布”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