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12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夫婦涉向友人訛稱已買下特許經營權,可安排開設“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分店,並與事主簽訂計畫文件,投資總額為約二百七十萬港元,更一起到天水圍一商場租鋪,但開鋪一事一拖再拖,其中貿易商人後向夫婦要求退回已投資的五十六萬元,但夫婦二人以不同原因推搪,事主後向律師行查問,發現律師行並沒有處理過有關合約,始知受騙,事主等人報警,聲稱共向夫婦支付了一百八十萬元。該對夫婦昨在區院否認三項欺詐罪受審。
控方律師黎雅雯昨開案陳詞指,被告夫婦為四十七歲的陳世儉及李美玉,二人與三名事主羅裴、郭俊堅、李培民相識多年,他們於一四年已有計畫開設小食店,惟未成事。一四年九月尾,兩被告與羅和郭訛稱與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有生意來往,可取得其特許經營權。其後,四人在天水圍頌富商場選定一空置鋪位,並決定投資約二百七十萬港元。一五年初,李向羅展示港幣價值一百萬元的支票,訛稱已向“三哥”付款。不久,四人再簽訂計畫文件,當時計畫文件上有標示律師行職員吳先生的簽署。及後,羅和郭分別將約五十六萬、七十二萬元交給李姓被告,作為投資開設米線分店的款項。
郭於一五年四月向女被告查詢開店進度,李回應說鋪位正在裝修,惟郭發現該鋪位是經營珠寶店,即向李查問,李又謊稱會找另一面積較大的鋪位開設分店,當郭要求與“三哥”高層見面,李又以不同原因推卻。
首名姓羅事主作供時指,他因家有急事,於一五年六月要求退股,並於同年七月起向被告追討約五十六萬款項,惟被告遲遲未能歸還。他遂在同年九月向律師行職員吳先生查詢,吳先生卻指他沒有簽署過有關文件,他便意識到受騙,於是在律師行職員陪同下報警,揭發事件。
同年十二月八日,被告還款十萬元給羅,羅於是到警署銷案。但女被告在羅退股後,再誘騙李培民交付約五十六萬元加入投資計畫,郭和李在發現被騙後亦向警方報案,警方就事件再次展開調查。惟辯方多番質疑羅在警方前後錄取的四份口供有矛盾之處,一時稱真誠地相信友人不會欺騙他,一時又說友人欺騙了他。羅回應稱,事件已相隔多年,供詞的字眼有些許出入不足為奇,警方每次向他錄取口供時又委派不同警員,他強調,“我認為陳與我是多年朋友,所以相信他,被事件困擾多時,亦是首次遭朋友如此對待。”案件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