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前排左)代表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的新安排文本。
香港新聞網12月15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特區政府昨日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的新安排文本,首次加入通報時限,規定凡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並要明確通報涉案罪名及拘留地點等,新安排將於明年二月一日實施。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新安排能做到更清晰及有效率,讓事主家人可聘請律師,強調新安排主要是為了保障港人的法律權利。
在特首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下,李家超昨日在北京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簽署兩地通報機制新安排。新通報機制首次加入通報時限,規定兩地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查詢,並需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回覆。
通報內容方面,新安排規定通報內容標準化,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至於通報範圍,內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需按文本作出通報,但不包括軍方部門,而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警務處、海關及入境處外,新加入了廉政公署。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警務處聯絡事務科。
李家超表示,新安排能夠做到更清晰及有效率,讓事主家人能夠聘請律師,強調新安排主要是為了保障港人的法律權利。被問到涉及銅鑼灣書店事件的林榮基,應納入哪個通報類別,李家超不評論個別案件,指每宗案件要按照各自情況處理,在新安排實施後,需按分類限時通報。
李家超又指,兩地舊有通報機制已實施十六年,是時候作出檢討,今次安排是將過往切實可行下通報的要求,列明三種級別的時限安排。香港與內地自二〇〇一年起建立通報機制,通報兩地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個案,截至上月底內地向本港作出超過一萬五千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