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15日電 據中新社報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14日在北京簽署。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新通報機制首次加入時限要求,希望更清晰及有效率地通報案件。
李家超當天參與簽署上述文本後,在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會見記者時作上述表示。
2001年,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正式實施相互通報機制安排,相互通報內地與香港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況。此次簽署的新通報機制安排文本,進一步就通報時限、內容、範圍、渠道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李家超介紹,根據新機制安排,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還同意,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
他說,新機制安排對通報內容的要求很清楚,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等。
通報範圍方面,包括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外,還加入了廉政公署。
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機構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
新通報機制安排將於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