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香港新闻

港媒:非同權股勢所趨 保障股東責難貸

时间:2017-12-19

香港新聞網12月18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18日發表題為“非同權股勢所趨 保障股東責難貸”的文章,全文如下:港交所改革上市規則,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建議上周五終於出台。今次只是勾劃出未來發展的大方向,但一些執行細節,及未來如何保障投資者,仍要繼續探討。容許同股不同權,雖然對投資者公平性及保障,始終不及同股同權,但站在提升市場競爭力,以及配合創新型公司的發展大勢,仍值得支持。

在國際創科公司非罕見

今次港交所提出的主要三項改革,被形容為自一九九三年引進國企H股來港掛牌以來,最重要的改革。港交所提出在上市規則中加入相關章節,容許在主板加入同股不同權股份、容許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以及加強吸引已在英美等地上市、以大中華區為業務重心的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這三點改革,以容許同股不同權最具爭議性,亦為最創新的改革。

所謂同股不同權,是上市公司部分股東持有的股份,較其他股東享有更大的投票權。在港府背後大力推動下,證監會終於讓步,改革才得以落實。按港交所建議,一些新型經濟公司的創辦人,其持有股權可以享有一股十票的投票權,但這些不同權股只會跟隨創辦人而有效;換言之,創辦人離開公司、逝世、轉讓股權,便須變回同股同權,但不設以時間劃分的“日落條款”。

同股不同權在國際創新科技公司並不罕見,因為科技公司的成功,往往依賴創辦人的概念及研發,但在公司發展初階普遍財力不足,需要靠外間入股集資,因此創辦人通常只持有相對較小的股權,要公司在上市後仍可由創辦人掌控發展,創辦人便要求有同股不同權保障其話語權,而投資者亦普遍看重公司增長,而不是對公司的影響力,亦不介意有不同權股份存在。

當然,美國有集體訴訟,小股東若發覺受到不合理對待損害利益,可以採取集體訴訟保障自身權益,但香港小股東沒有這方面保障,因此港交所必須對保障投資者有更好的安排。

今次港交所提出的建議,是公司要享有同股不同權,市值須達一百億元以上,但不設時限性日落條款,即享不同權股的創辦人,有可能在長達四、五十年內仍可以享有不同權優勢。其實,在最終落實計畫時,可以按市值再定是否有“日落條款”,例如在上市十年後,若市值或盈利仍未能增長至可觀水平,例如市值四百億元,盈利五十億元等,便喪失不同權。

設機制增投資者話語權

另外,投資者最關注是享有非同權股東,會藉機謀私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因此在公司訂定董事酬金、關連交易上,都宜設有一些機制,讓小股東有更大話語權,例如董事酬金達到某一水平或攤佔公司盈利比例,要股東會通過。此外,對投資者教育亦應加強,令投資者更易分辨一般上市公司及存在非同權股的公司,在股東權期、投資者保障的異同,不會弄出馮京作馬涼的誤會,而事後抱怨遭同股不同權制度所累。

本港市場發展、強化金融中心地位重要,但不能犧牲投資者保障,否則只會名實不符。

  • 上一篇:安永:同股不同權架構可接受
  • 下一篇:香港商報:希望立法會運作面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