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編者按:2017年11月18日,廣東省省長馬興瑞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合作安排》)。因《合作安排》尚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當時特區政府僅公布了部分內容。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表決,批准《合作安排》。下為刊於特區政府運輸及房屋局網站的《合作安排》全文。
為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與內地高速鐵路交通設施互聯互通,促進兩地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推動兩地經濟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充分發揮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效益,經協商,內地和香港特區就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達成如下安排:
第一章 口岸設置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香港特區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出入境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西九龍站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香港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過境限制區管理。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本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內地口岸區範圍的詳情見附件。
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除上述納入內地口岸區範圍的場地和高鐵列車車廂,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所有其他營運範圍及設施(包括石崗列車停放處、路軌及行車隧道)均不屬於內地口岸區範圍。
內地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交予內地根據本合作安排使用和實施管轄。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及費用(包括內地口岸區內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等事宜,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
第三條 內地口岸區的設立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亦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相關資產(包括相關土地及上地上不動產或動產)及設施的權益,該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區依特區法律處理及依照本合作安排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