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最遲明年二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一地兩檢”本地立法草案,期望在暑假休會前通過方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左)、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右)一同出席記者會 大公報記者黃洋港攝
香港新聞網12月28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在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完成“三步走”的第二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對決定表示歡迎,強調“一地兩檢”毋庸置疑是最佳方案,政府最遲會於明年二月初啓動“第三步”,向立法會提交“一地兩檢”本地立法草案,期望在暑假休會前通過方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的常設機關,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處理“一地兩檢”,優點是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的層次去處理問題,賦予堅實法律和憲制基礎,不存在所謂“淩駕”基本法的情況。
特區政府昨日傍晚召開記者會解釋高鐵“一地兩檢”安排的法律依據。林鄭月娥於開場時表明,歡迎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議案,形容有關決定不但釋除了“一地兩檢”法律基礎的疑慮,亦為實施《合作安排》提供穩健的憲制和法律基礎。
她強調,“一地兩檢”安排并沒有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相反是確認了政府和內地有關方面,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并實施“一地兩檢”相關問題協商,作出適當安排。她又指,有關決定沒有改變特區行政區域的範圍,反駁反對派“割地”的指控并不成立,重申內地人員不會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地方執法。
方案獲大部分港人接受
林鄭指出,“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非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可預見,對此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部門過去已多番作出研究、考慮,確保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不違反基本法。她表明,有關條例草案最遲會於明年二月初啓動提交立法會,并爭取在暑假休會前通過,以配合高鐵香港段第三季通車;呼籲立會以務實理性態度審議。
袁國強重申,“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亦沒牴觸第18條,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他解釋,按《合作安排》規定,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適用對象是身處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與第18條情況完全不同,“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模式亦有採用,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將‘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的條文提供法律基礎。”
袁國強:類似深圳灣模式
袁國強承認,政府曾就“一地兩檢”的適用條文考慮過不同建議,包括《基本法》第20條,向特區政府賦予額外權力實施“一地兩檢”,但其後留意到社會對此意見各異,故經全盤考慮,人大常委會決定以批准決定的方式,處理“一地兩檢”更適當。他又提到,“一地兩檢”的草案會跟深圳灣口岸模式類似,但落實細節方面仍待討論,如《合作安排》中有六個範疇適用香港法例,當中是否需要“細化”、條文字眼是否適當等,都是本地立法須處理的問題。他強調,方案最終通過的權力在立法會議員手上,不認同議員是“橡皮圖章”。
被問到特區政府將來如果未能就基本法23條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可以用今次處理“一地兩檢”的方式在香港實施,袁國強回應說,不應該將兩者扯上關系。他指:“‘一地兩檢’主要是一個交通運輸的問題;但是23條很清楚基本法訂立時是已給予香港特區一個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