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8日電 香港《商報》28日發表題為“期望盡快走完一地兩檢最後一步”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全票通過,批准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決定草案,意味著“一地兩檢”“三步走”程序正式完成第二步,將進入由香港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的第三步。一個大前提是,“一地兩檢”的根本目的在於讓“乘客方便”,港人無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對香港未來的發展更是至關重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並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據,掃清了有人擔心存在的法律障礙。接下來,期待香港盡快走完“一地兩檢”最後一步,配合高鐵明年順利通車以充分發揮最大效益。
高鐵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合情合理,已經充分論證,從用家角度視之,“一地兩檢”安排為便民之措施,跨境旅客可以在西九龍站一次過辦理兩地的出入境手續,中間免去了提大包小包到口岸過關和轉車的折騰,單是可使民眾快捷往來兩地,即有需要去做,更不用說還可以極大促進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增添本港發展經濟的動力。
然而,“一地兩檢”方案畢竟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基本法制定頒布之日根本不可能預見高鐵這回事,當中涉及香港與內地管轄區的劃分和法律適用權,方案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問題,成為反對派糾纏所在,本港一些人對此也確實存有疑慮,不同程度上反映過各種擔心。因此,由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合作安排》,明確有關安排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為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憲制性法律基礎和提供法律依據,必不可少。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清楚論述“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包括體現在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不改變內地與香港的出入境管制制度,不減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權四個方面。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由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機構簽訂合同作出規定,符合基本法第7條規定。對於反對派一直聲稱的“牴觸基本法第18條”,人大常委會也明確回應,指出內地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這更多反映出對香港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保障,正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必須要列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實施的話,人大常委會想把哪個內地法律用到特區,就把它列入附件三,香港人願意嗎?放心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確認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不容質疑。若有人想就本地立法尋求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立法,相信成功的可能性是零。高鐵“一地兩檢”對本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社會各界必須果斷排除各種阻撓,及時落實本地立法,保障全體港人利益。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