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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律界:人大一錘定音 "一地兩檢"不可挑戰

时间:2017-12-28

香港中通社12月27日電(記者 卓隆)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對此,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中通社採訪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發揮了一錘定音的作用,《合作安排》的合憲性、合法性已毋庸置疑,有利特區政府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盡快完成“三步走”正式實施“一地兩檢”。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了批准《合作安排》的決定,確認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符合“一國兩制”方針。

陳弘毅指出,內地與香港以“三步走”的方式實施“一地兩檢”是新事物,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通過決定批准《合作安排》,順利完成了“第二步”,證明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有其靈活性,能應付社會新的需要、新的發展、新的情況。

此外,陳弘毅認為,“三步走”的“第一步”——由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落實“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以及“第三步”——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過程中充份體現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解釋,內地人員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內,並非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因此,並不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8條。

“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起草時亦不會預料今天需要處理‘一地兩檢’問題。因此,有人要求在基本法條文中找出明文支持‘一地兩檢’,這是吹毛求疵的。”馬恩國表示。

馬恩國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次作出的決定,已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為“一地兩檢”提供了不可挑戰的法律依據,這一步非常關鍵,避免社會及後無謂的爭拗,有利特區政府未來進行“第三步”的本地立法工作。

香港中小型律師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一地兩檢”擁有足夠的法律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合作安排》,發揮一錘定音作用,往後一切對“一地兩檢”的法律挑戰,便會變得毫無法律基礎及意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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