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9日電 香港《商報》29日發表題為“勿扭曲抹黑‘一地兩檢’安排 ”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特區政府即表示,將於明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展開“第三步”程序,爭取趕上明年第三季順利通車。本港社會各界也積極發聲,紛表歡迎和支持,清晰顯示主流民意希望早日看到高鐵開通,讓香港搭上便利快車。
然而一如所料,接連兩日,有人對“一地兩檢”安排依然有誤解,有人更是刻意歪曲、抹黑,似是而非的錯誤觀點挑撥誤導。比如,把此次人大批准的決定,歪曲說成“行政決定”,破壞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云云,這顯然就是扭曲是非,誤導市民。了解法律的人都會知道,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最高立法權,因此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所作出的批准決定,是一個法律決定,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為本港實施“一地兩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再者,“一地兩檢”方案最早由特區政府提出,有關議案在本港立法會獲得通過後,兩地簽合作協議,再提請全國人大批准,最後完成本地立法方可實施,恰恰是體現了本港享有高度自治權,有嚴格的“三步走”法律程序,而並非如某些反對人士所說的“隨意行政決定”。
再看有人甚至將“內地口岸區”誇張為“整個西九龍站”,顯然旨在聳人聽聞。事實是,《安排》所提出的“按照內地法律查驗區域”僅限於在西九龍站設立的“內地口岸區”。根據《安排》,劃分的內地口岸區只佔整個車站的四分之一,範圍包括地下二、三層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以及營運中的列車車廂,這些區域作為內地口岸區,應被視為處於內地,故按照內地法律實施管轄。內地駐派機關和人員也只能在該區域內履行職責,在內地口岸區外並無執法權。而且,適用對象只限於在口岸區內的通關乘客,並非針對香港居民。可見,“一地兩檢”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再者,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及費用均由內地向香港政府租借取得,本港依然擁有管理、使用、開發、出租土地資源權和支配財產權,這與《基本法》第7條也是相符的。因此,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並不會改變特區的區域範圍,也不減損本港的管轄權和本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批准《安排》,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原則,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應看到,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處理有關事項時,始終堅守兩共識:其一要保證符合法治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不破壞本港高度自治權。其二是發揮高鐵的最大效益,利於香港發展。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兩地經過長期討論、多達30次的正式磋商、多地考察調研後所提出的“最佳方案”,將有助於香港融入國家“四縱四橫”和世界最大的高鐵網絡,發揮最大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一地兩檢”對香港是大好事,絕不應將之惡意抹黑、扭曲,而應盡快通過本地立法,落實細節,作出最有利的決定。香港商報評論員 趙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