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9日電 香港《大公報》29日發表題為“人大決定具憲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文章,全文如下:
“一地兩檢”安排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有關憲制及法律依據已確定無疑,未來只待完成本地立法最後一步,廣深港高鐵港段就可以如期在明年第三季度通車。
然而,就在人大常委會已經依法完成審批并公布“決定”後,本港反對派包括部分法律界人士仍在那裡喋喋不休,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人大“決定”是“常委治港”及“零度自治”,其完全無視人大憲制地位的狂妄態度令人驚訝。
正“磨刀霍霍”要搶奪“大律師公會”領導權的陳文敏及戴啓思等人,自恃“大狀”專業身份,竟公然質疑人大“決定”的合憲合法性。這真是“賊喊捉賊”的無恥技兩。首先,自基本法頒布實施以來,他們幾時真心實意支持過這部法規?他們不就是專門以質疑、否定基本法和大打“人權”官司起家的嗎?戴耀廷藉口反對人大“八。三一”政改“決定”、鼓動七十九日違法“佔中”,陳文敏有批評過這位“愛徒”違反基本法半句嗎?“長毛”、劉小麗等人立法會違法亂誓被DQ,還有多宗“佔中”及“旺暴”案件,戴啓思都“義不容辭”地充當被告的辯護律師,他眼中有半點基本法的威嚴嗎?怎麼,如今全國人大通過實施“一地兩檢”,他們又忽然變身成為基本法的“守護神”,反過來拿基本法條文來質疑人大“決定”,這不是太荒唐、也太可笑了嗎?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肩負制憲、立法、釋法及監法等大權,其決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作為國家憲法“子法”的特區基本法,也是由全國人大所制訂及頒布實施。怎麼,如今陳文敏等人竟然企圖以基本法某一具體條文來質疑人大的權力,質疑其認定“一地兩檢”的合憲合法性,那不成了本末倒置和“要仔唔要乸”了嗎?
事實是,全國人大批准“一地兩檢”實施,與陳文敏等人口中的基本法第十八條根本不可相提并論。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裡面,很重要的一條是,這些全國性法律經過本地立法後,都是由特區政府負責頒布及執行,執法的是特區相關部門,如“長毛”、“棺材佬”古思堯等人在示威游行中焚燒國旗,警員可依法予以拘捕和檢控,特區法院法官要依法予以審理和判刑,適用範圍明確是全港性的。
但眼前的“一地兩檢”,開宗明義就是只在西九龍高鐵總站地庫下的內地口岸區內執行,執法的是內地出入境、海關、檢疫人員,實施的是內地法規,而無論是“人”或“法”,一旦離開了內地口岸區,執法權力就都不存在了。如此事實俱在,與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又哪裡有可資連繫之處呢?
人大決定,就是“一言九鼎”,“一地兩檢”,合憲合法,這是不容置疑、也毋須“客氣”的。人大不“一言九鼎”,難道還要陳文敏、戴啓思之流點頭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