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8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通訊事務管理局早年被指每年錄得“巨額盈餘”,仍向電訊商徵收巨額牌費。2012年局方宣布調低牌費,但電訊盈科等多間電訊商不滿減幅,聯合向通訊局反映遭拒。電盈就此提司法覆核,原審及上訴均被駁回。上月電盈再向終院提上訴,終院昨日頒下判詞,裁定電盈上訴得直兼得訟費。
上訴人為電盈旗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通訊局。
終院認為,《營運基金條例》設立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收入用作基金本身開支,而且沒有任何條文談及基金是為了產生利潤以轉撥政府一般收入,遂裁定答辯人在釐定牌照費用時,誤將公司稅收和股息等利潤列入預算,令通訊局收入超過法定目標收益,法律上犯了錯誤。答辯人亦誤將營運基金收益,轉撥成政府一般收入。
通訊辦:尊重法庭裁決
電盈一方早前曾指,電訊商每年須繳交牌費,金額撥入通訊局營運基金,批評局方營運基金每年賺取超過8.5%准許回報,透過收取牌照費賺取利潤,不合乎《電訊條例》中收取牌費的“支付局方基本營運”原意。通訊局自2006/07年度開始“水浸”,營運基金收入每年均超過目標,通訊局於2006年至2012年牌照收益達4.46億元,回報率逾24%,遠超過8.5%准許回報。
通訊辦發言人回應指出:“尊重法庭的裁決。我們會仔細研究判詞。由於法庭的裁決涉及公共財政,通訊辦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跟進法院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