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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告麥光耀王利民 指"康宏証券"盜商標

时间:2017-12-29

香港新聞網12月28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康宏環球昨日再度入禀高等法院,矛頭指向前康宏行政總裁麥光耀、前主席王利民,以及兩家證券公司“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入禀狀指,麥、王兩人身為康宏環球的實質董事,卻誤導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在2014至15年間,以代理配售債券名義,透過鼎成證券把最少4550萬元的“代理費”,轉移至康宏証券。入禀一方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康宏証券”盜用商標,被告一方須為事件作出賠償。

指兩人違反董事職務

是次入禀人分別為“康宏環球控股”、“康宏理財服務”、“康證”三家公司。康宏環球指,麥、王兩人自2010年起,違反董事職務,盜用康宏環球的商號、商標、網址、電郵等,令康宏環球的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但“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是完全獨立的公司,從無股權或隸屬關系。

令康宏環球信譽受損

入禀狀指,被告一方未經批准,盜用康宏環球商標,包括讓“康宏証券”使用康宏環球的網址、電郵等。被告一方又向顧客失實陳述指“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屬同一集團。被告一方認為,“康宏証券”的誤導行為,不但令康宏環球信譽受損,更失去一批客戶。

入禀人又指,發現麥光耀、王利民在2014至15年間,曾與“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達成秘密協議,聲稱“康宏証券”協助“鼎成證券”代理配售債券,因此“康宏証券”可分四次獲得合共最少4550萬元的“代理費”。

入禀人表示,麥、王兩人的涉案行為,違反董事職務及僱傭合約,“康宏証券”盜用商標,“鼎成證券”亦參與事件,因此要求上述被告需為康宏環球就客戶、商機、商譽等損失,作出賠償,又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上述被告的盜用商標行為。

“康宏証券”在2007年成立,據了解,康宏環球其後發現“康宏証券”從事高風險債券買賣,甚至可能推出不受監管的金融產品。至2016年4月21日及4月25日,康宏環球分別發出聲明及刊登廣告,澄清“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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