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9日電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屠海鳴在29日出版的香港《文匯報》發文指出,“一地兩檢”安排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意味香港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獲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香港落實 “一地兩檢”有了更堅實的法理依據。文章說,全國人大批准的“一地兩檢”安排,既達到了提高高鐵運行效率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照顧了港人利益,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維護了特區高度自治權,是一個“挺港”、“惠港”的“最佳安排”。人大決定已一錘定音,香港市民應該從心底認同、支持和推動。
以下是全文:
“一地兩檢”安排經人大批准,意味着香港落實 “一地兩檢”有了更堅實的法理依據。香港社會各界應該從全國人大決定的最高法律效力、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國務院的行政權力、維護特區高度自治權四個角度,充分認識“一地兩檢”安排獲批的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了《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意味着,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三步走”中的第二步已經完成。
在隨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達了四方面意見: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實施香港基本法、處理重大法律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確認兩地共同簽署的關於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是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明確國務院可以依據憲法規定的權力,批准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派駐出入境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要求香港特區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在本地制定相關法例來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四,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依照基本法有效地維護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一地兩檢”安排獲人大批准,意味着香港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獲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香港落實 “一地兩檢”有了更堅實的法理依據。香港各界應該從李飛副秘書長上述四點意見來認識“一地兩檢”安排獲批的重要意義。
人大決定必須無條件遵從
李飛副秘書長在談到第一點意見時,有兩句關鍵表述:“憲制性地位” 、“最高法律效力”。這清楚地表達了此決定的權威性、不可挑戰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最高立法機關。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全國人大做出的決定,各地都必須無條件遵從。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內地,也適用於香港。儘管香港與內地分屬“兩制”,但同為“一國”,一個國家只能實行一部憲法,在這個問題上,只有“一國”之道,決無“兩制”之分。
以往,本港一些人對國家治理體系不大熟悉,對全國人大決定的法律效力認識不清,對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不夠尊重,以“兩制”為由,抵制、否認、漠視全國人大的決定,各種出格行為層出不窮。如果說,在回歸初期出現這種情況還情有可原的話,那麼,今天對於已經“行成人禮”的香港來說,還是一味“任性”、甚至蠻不講理、那就是刻意要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這是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允許的!那也是刻意要破壞香港的法治環境,與香港視法治為核心價值的傳統是相背離的。
“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基本法
反對派抹黑“一地兩檢”,拋出了“割地論”和“越境執法論”,毫無法理依據。全國人大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首先,憲法和基本法闡明,香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與國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香港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中央授權香港管理。而此次批准的“一地兩檢”安排,不是把香港的土地劃撥給深圳,而採用租用方式。“割地論”根本無法成立。
其次,“一地兩檢”並不影響香港現行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整個車站都處於地下,不會影響地面上的公共秩序;車站的入境層、離境層的部分區域、月台和營運中的高鐵車廂都被視為“內地口岸區”,由內地的執法人員執行內地法律,所有內地執法人員都在工作時間到高鐵站進行執法,下班後需返回內地,不在香港逗留,假如他們離開了“內地口岸區”,也便失去了執法權。“越境執法論”同樣無法成立。
可以看出,“一地兩檢”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所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另外,“一地兩檢”在國外也有不少先例。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美國在加拿大機場設立“境外入境檢查”安排;英國、法國、比利時之間也有便捷的“一地兩檢”。國與國之間尚且能夠“一地兩檢”,“一國”之下實行“一地兩檢”反而遭到質疑,簡直是咄咄怪事!
國務院有權安排“一地兩檢”事宜
李飛副秘書長在闡述第三點意見時,用了這樣措詞:“國務院可以依據憲法規定的權力,批准....。。要求香港....... 落實。”這也就清楚地表明,國務院有批准之權,香港有落實之責。
國務院的權力並非始於今日,而是基本法早就賦予的。基本法第七條規定“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既然屬於國家所有,那麼,香港境內土地範圍如何劃定呢?國務院1997年7月1日頒佈的《國務院令第221號》(香港法例A207)早已明確,由國務院行使國家這項權力。也就是說,國務院有權設定、劃分行政區域,也就意味着有權更改行政區域的界線。國務院曾經把落馬洲河套地區原屬於深圳的土地劃歸香港管理,與此同理,也有權把香港的土地劃歸深圳管理。
儘管基本法賦予了國務院此項權力,但從“一地兩檢”的安排來看,國務院並沒有打算把權力用完用盡,沒有考慮“劃撥”,而是考慮“租用”,僅僅是依法批准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派駐出入境監管機構,而且得到了全國人大的授權,法理依據充足。沒有任何質疑的理由。
人大決定維護特區高度自治
解決“一地兩檢”問題,可以有多種方案,為什麼全國人大沒有授權國務院採取直接劃撥土地的方式,而是認同這個方案呢?因為,這個方案既解決了通關難題,又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其一,如果“一地兩檢”以國務院令解決,意味着特區政府將永久失去內地口岸區的土地管理權,除非將來國務院再發新令,重新把那塊地劃撥給特區。採取“租借”方式,租借合同訂有歸還日期,如有需要可另行續約,對香港有利。
其二,內地口岸區既然是租給深圳政府的,那麼,深圳需向香港支付租金。據悉,口岸區佔地約2萬平方米,若按本港市值租金計算,每年租值達1.3億元,也可每5年調整一次地租;若以國務院令解決,由於土地已不屬特區,就收不到地租了。其三,租借方案保留了六項民事事項的例外,可依據香港民事法律管轄。若以國務院令解決,由於土地已不屬特區,當然就做不到保留六項民事事項的例外。
由此可以看出,人大批准的“一地兩檢”安排,既達到了提高高鐵運行效率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照顧了港人利益,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維護了特區高度自治權,是一個“挺港”、“惠港”的“最佳安排”。人大決定已一錘定音,本港市民應該從心底認同、支持和推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