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5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前警司朱經緯於二○一四年十一月激進分子違法“佔旺”期間,涉嫌用警棍毆打途人,被裁定襲擊致他人身體傷害罪成立,判監三個月。主任裁判官錢禮同意本案案情不算最嚴重,事主鄭仲恆亦無永久性損傷,且已完全康復,惟鄭當時沒持有任何武器,不大可能有襲警意圖,朱須為使用武力負上刑責,最終判囚三個月。
裁判官一方面指案情不算嚴重,但另一方面卻判以三個月的重罰,在量刑上明顯不合理,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非法“佔領”期間向警員淋不明液體,二○一六年五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拒捕等三項罪名成立,也只是判監五星期。但朱經緯為維持秩序而出現不當行為,行徑不比曾健超嚴重,竟然要判三個月,這難免向外界傳達一個錯誤信息:違法示威可輕判,維護法紀反重囚,將對前綫執法人員造成消極影響,打擊執法人員士氣,對香港并無好處。
對於判決,許多社會人士都認為沒有考慮到違法“佔領”時期的特殊環境,及盡忠職守的前綫執法人員面對的沉重壓力。事實上,這宗案件不是一般的警員襲擊市民案。
在非法“佔領”期間,數以萬計的示威者長期霸佔旺角街道,破壞社會秩序,更不時與現場市民發生衝突,令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員長期處於高度緊張狀態。而且,現場極為混亂,難以分辨示威者與市民,一些示威者一時衝擊辱罵警方,當警方反制時就急急走上行人道扮作途人,或躲在人群身後圖謀不軌,令警員首尾難以相顧。就如案中原告鄭仲恆,本身就是非法“佔領”的參與者,不斷阻撓、騷擾警員執法,他當時走上行人路扮作途人被朱經緯打中,因而導致此案。固然,有關行為確實不當,但在判決時也應該考慮到具體的環境以及警員的壓力,況且原告本身也涉及利益衝突,其供詞可信性令人存疑。
此外,朱經緯并非有意為之,而是為了維持現場秩序,將示威者趕離街道。雖然行為犯錯,卻是情有可原。在外國經常出現各種反政府示威活動,當中不少也演變成激烈衝擊。在衝擊過程中,警員必定會使用武力,當中也肯定有誤中情況。但在外國,就算是最民主的國家,法庭都鮮有判處維護法紀的警員入獄,原因是他們是在執行法紀,維護社會秩序,而不是有意襲擊市民,因此法律都不會懲罰這些執法者。唯獨香港法庭,似乎對警員存有偏見,在判案時不但沒有顧及其困難、沒有理會現場的特殊環境,反而是罪加一等。
法律量刑應該一視同仁。但事實卻是,法律往往強調示威者所謂的政治思想而從輕發落。例如曾健超向警員淋不明液體,同樣對被影響者構成較明顯傷害,但朱經緯被判的刑期卻遠比曾健超長。如果法庭只是判定朱經緯犯一般襲擊罪,而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刑就會較輕,但法庭卻有意重判朱經緯。如果法庭認為這類襲擊案必須重判,為什麼曾健超卻得到特殊對待?
不少市民會問:為什麼大批非法“佔領”的組織者、參與者至今仍然逍遙法外,甚至無恥地對朱經緯落井下石,而他們卻不用承擔任何刑責?據說,法律女神泰美斯之所以蒙住雙眼,是為了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任何人的出身背景、膚色種族及政治立場而有所區別。但現在的事實卻是,不少市民認為法庭對於警員和示威者卻是厚此薄彼,有所區別,這是否意味著泰美斯女神的蒙眼布,已經被悄悄拉了下來?
判決後,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向會員發信,指協會對判決表示極度失望。協會相信,判決結果對前綫警務人員執法定必會造成極大影響,以及嚴重打擊前綫人員士氣,會向管理層反映有關合法使用武力的疑慮,希望減輕對執法的不良影響。面對各種激烈衝擊、非法“佔領”,警員肯定需要動用武力,也不可能避免有身體接觸,如果不慎擊中示威者,隨時可能成為另一個朱經緯,必定會令警員投鼠忌器。如果這種氛圍蔓延下去,將來若再發生各種衝擊,警員如何能有效執法、維持社會秩序?
這一判決毫無疑問會對今後的執法行動造成消極影響,甚至導致香港法治受到破壞的嚴重後果。因此,社會各界都支持朱經緯上訴,還依法執行職務的前綫警員一個公道。
方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