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10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五十三歲男散工於一九八八年,夥同黨行劫男魚販及小食店女東主,其後在案件開審前棄保潛逃,至去年五月才往警署自首。被告昨日於高院承認兩項搶劫罪,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案件涉及夥同犯案、威嚇及持刀等因素,而且被告棄保潛逃逾二十七年,未有及時認罪,乃判囚九年四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張漢源從農村到城市任汽車維修員,潛逃多年間,依靠打散工為生,有時亦要露宿街頭,又一直不能與兄弟姊妹聯絡,父母的喪禮也沒有出席。然而,被告現已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考慮到他犯案時不成熟,受損友教唆,而且重犯機會不大及主動自首,盼法官可酌情輕判。
案情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清晨,兩名劫匪在屯門屋邨外持刀行劫,擊碎貨車車窗後,隨即上車及用刀指嚇任職魚販的男事主,並奪去一條頸鏈、勞力士手表及四千六百元現金,貨車隨後被駛至一地盤附近,事主則被毛巾捆綁及以外套包頭。另一案件發生於同年五月十五日,小食店女東主回家途中,在元朗一大廈的梯間遭男子行劫,搶去二萬元。警誡下,被告承認於首宗搶劫案負責駛走涉案貨車,而在另一宗案件則駕車接載同黨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