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黃之鋒等因“藐視法庭”罪被判入獄三個月,圖為被押解入獄的一幕 法新社
香港新聞網1月18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高等法院昨日就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的藐視法庭案作出判決,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各判即時入獄三及四個月,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輝判一個月緩刑一年、罰款一萬元。判決一出,引起各方高度關注。此次判決對香港的法治以及政治層面都將起到較重要的影響。前者重要性在於,在維護法庭威信方面立下了重要判例,後者則令黃之鋒意圖參選立法會的“美夢”再次破滅,也打亂了反對派的補選策略。
動搖法治根基必須重判
本案相較於其他“佔中”案件最大不同之處在於,這是涉及“藐視法庭”的案件。但這也正正是香港社會對法庭判決給予高度支持的根本原因。其他案件可以是涉及“擾亂公共秩序”、“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或是“破壞公物”等,對於許多人而言,這類案件固然嚴重,但也非“罕見”,往往出於一些同情心而給予“諒解”。然而,黃之鋒等人此次公然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吏執法,是嚴重損害到了市民所珍視的法治根基。
不論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論違法者是否學生,只要觸及香港的法治根基,就沒有任何可以輕判的理由。此次可以是以“佔中”之名而不尊重法庭,下次又是否可以用“民主”之名而包圍法庭?如果不對這種嚴重罪行表達法庭的堅定立場,則無異於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
一如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指出,黃之鋒當日多次挑戰禁制令,令示威者與執達吏及代理人不停有爭執;任何香港市民都有權示威,但不能影響別人,“佔旺”嚴重影響的士及小巴司機的生計,法庭必須介入保障他們的權益。在任何政治爭議中,最受影響的往往是最窮苦的一群及上班一族。
實際上,黃之鋒在旺角清場當日擔當領導角色,當日亦高度參與阻礙執達吏的清場行動,而黃浩銘則於當日主動地妨礙執達吏及其代理人執行職務。不論從哪一個角度,判處即時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決中同時頒令,二人刑期將與他們目前因其他案件被判處的刑期分開執行。換言之,兩人不能因此而“逃避”必須承擔的刑期判罰。從這一點上,法庭維護法治的態度是堅定的,這也讓社會對維護法治有了更大的信心。
還需指出的是,本案除了是“藐視法庭”重罪外,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即除了黃浩銘外,大多數人都已認罪。既已主動認罪,也就更不存在反對派所攻擊的“政治判決”。昨日在判決之前,黃浩銘還在庭外大叫什麼“特區政府於四年前,以至今天一直利用法律作為工具處理政治難題,政府才是真正藐視法庭和濫用司法程序的一方。”真是何其可笑!黃之鋒都已經認罪了,還要攻擊提出檢控的特區政府。事實上,如果特區政府不這麼做,法庭不這麼判,香港的法治受破壞勢必更加嚴重。
維護法治,絕不是大聲叫幾句口號就可以實現。反對派只要一天不改變極端立場,也就一直站在法治的對立面。早前高等法院上訴庭對羅、黃、周案的判決,便一直受到反對派的攻擊,攻擊主要對准兩方面:法官、律政司。攻擊律政司,集中在所謂的“政治檢控”;攻擊法官,則是指控法官有“政治立場”要“殺一儆百”,要求“除去”此類法官。反對派對律政司的攻擊早已是司空見慣,市民并不意外,但如此赤裸裸地針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則是到了極其危險的地步。對法官的抹黑與責罵,摧毀法庭的威信,最終只會破壞香港的法治,也必然會反噬其身。
反對派或需要出動C計劃
昨日判決另外一個重要影響在於,黃之鋒無法實現准備多時的立法會補選。去年八月,在“佔中”一案的上訴中,法官改判黃之鋒由社會服務令為即時入獄。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於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此次改判後,三人已無法參與2017年初將要進行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換屆選舉、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但其後黃提出上訴,按其原本的期望,只要輕判三個月以內,他依然可以參選。但昨日的判決,則是徹底滅了他參選的美夢。
“佔中”本已是惹衆怒之事,“藐視法庭”更是觸及法治根基,黃之鋒等人即時入獄完全是罪有應得,與人無尤。反對派或許要調整原本擬定的補選策略,當B計劃失效,不知反對派的C計劃又安排了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