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月18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18日發表題為“保大眾基本權利 不容藐視法庭”的文章,全文如下:
在佔領運動尾聲不肯依從法庭命令,撤離旺角佔領區的部分示威者昨日被判刑,以在現場擔任要角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刑罰最重,要即時入獄。由定罪至判刑,都帶出清楚訊息,法庭命令必須遵守,以免動搖法治基石。
二〇一四年的佔領運動,三個遭示威人士盤踞達三個月的佔領區,以金鐘規模最大,銅鑼灣最為冷清,旺角最龍蛇混雜。金鐘和銅鑼灣影響最大的是交通,旺角除了是交通樞紐,還是商業和民居密集點,示威者品流複雜,不止擾民,而且妨礙正常商鋪經營,有小老闆蒙受極大損失。
三個佔領區以旺角局勢最為緊張,對民生影響最大,有關方面由小巴商會組織出頭,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為清場鋪路,由於示威者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權利,法庭批出禁令。清場當日不依從禁令離開的人,部分被控藐視法庭,黃之鋒和另一學生領袖岑敖暉等七人認罪,而黃浩銘等不認罪者最後亦被定罪,同於昨日判刑。
抗命須承受法律代價
佔領運動的理論基礎是“違法達義”,發起人把運動定性為公民抗命。公民抗命的基本條件是願意承受法律代價,不過,今次運動卻發展成不但有法不依,連法庭命令也不聽從,更有人拒絕認罪。
在今次佔旺清場事件中,部分人認罪承受抗命代價,至於不認罪者,有的扮聽不到清場命令,有的扮無法離開現場,有的扮路人甲,有的扮採訪。庭上證據卻顯示,他們有的振臂高呼,有的向警員喝倒采,那些辯解理由全是託辭。
至於黃之鋒和黃浩銘,當日站在前線對法庭授權執行清場令者諸多刁難,又煽動群眾對立情緒,角色同樣重要,只不過黃之鋒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只須入獄三個月,黃浩銘就被判囚四個半月。岑敖暉等角色較輕者則獲判緩刑,部分人兼須罰款。
社會混亂基層最不幸
有佔領運動的支持者,批評法庭被利用作對付他們的政治工具。但是,無論申請禁制令者有沒有政治動機,擺在市民面前的事實,是這期間的旺角示威活動嚴重影響其他市民的權利,破壞社會安寧。總不能示威“大過天”,其他基本人權通通要讓路靠邊站。
本案主審法官陳慶偉即指出,法庭不止要保護示威者,也要保障大部分人的生活權利。他感歎,政治運動引起的混亂,窮困及勞工階層的人最為不幸。
部分佔領運動支持者,以自己目標正確來衡量是否有罪,各人正義觀念不同,大家以此作為違法藉口,勢必社會大亂,損害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法庭為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所頒禁令合理合法,必須跟隨。
要是出現縱容藐視法庭判決和頒令的先例,眾多官司敗方不依法庭命令,法庭裁決得不到執行,公義得不到申張,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最依靠法庭保障的弱勢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