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黃之鋒(左)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囚3個月。2014年違法“佔領旺角”期間,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和警方清場,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案件當天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刑。香港中通社圖片
香港中通社1月17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20名非法“佔中”參與者違反法庭禁制令,阻礙執法人員及警方清理旺角佔領區,去年10月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罪名成立。17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其中16名被告判刑,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個月15天,其餘14人緩刑。兩人申請暫緩執行刑期被拒,即時還柙。
17日上午,包括黃之鋒、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黃浩銘在內的16名被告,到高等法院聽取判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出,黃之鋒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有錄像證明他多次出言挑戰禁制令的效力、執行禁制令的律師及執法人員。黃之鋒在案發當日扮演領導的角色,阻礙清場行動的參與度又深又廣,故唯一合適的刑罰便是判處即時監禁。
黃浩銘方面,陳慶偉指出,黃浩銘在案中的行為與黃之鋒相若,在案發當日扮演著重要及活躍的角色,參與度又深又廣。與黃之鋒不同的是,黃浩銘並不認罪,他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故合適的刑罰是即時監禁。
陳慶偉亦拒絕黃之鋒、黃浩銘暫緩執行刑期的申請,兩人須即時還柙。他說,兩人有關申請與申請保釋並無分別。根據相關法例,涉及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申請保釋需由上訴法庭處理。
至於其餘14名被告,包括岑敖暉,分別被判監1至2個月,全部獲判緩刑,並判最高1.5萬元(港幣,下同)罰款。陳慶偉重申,法庭除了需保障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更要保障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權益。
2014年9月底,一批非法“佔中”參與者佔領九龍旺角一大段道路。及後,有的士(出租車)及小巴業團體成功向香港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示威者佔用旺角一帶路面。同年11月底,香港法院執法人員和警方遵照法庭頒發的禁制令進行清場。
在清場過程中,黃之鋒、岑敖暉、黃浩銘等20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礙執法人員及警方清理旺角佔領區。此後,他們被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
從20名被告在現場被捕至今,本案歷時逾3年。去年7月,黃之鋒、岑敖暉等11人認罪,黃浩銘等9人則不認罪;去年10月,高等法院裁決全部20名被告刑事藐視法庭罪罪名成立;去年11月,其中4名被告先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並須罰款1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