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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攜12萬或以上現款出入澳門需申報

时间:2017-11-02

  香港中通社澳門10月31日電 (記者 肖龍)攜帶現金進出澳門的人士需注意,超過限額須申報,否則會科處罰款,甚至可能會被刑事起訴。澳門新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以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澳門海關提醒,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12萬元(澳門元,下同)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托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并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至50萬元的罰款。至於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申報。

  海關強調,該法律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特區。旅客和澳門居民不需改變其個人攜帶現金的習慣或需要,但要注意進出澳門時,應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申報。

  此前,海關已在各口岸放置相關的宣傳小册子及印刷品供旅客取閱,并通過媒體宣傳、張貼海報、播放宣傳片等方式宣傳相關法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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