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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论文第三方中介之霾为何难以驱除

时间:2017-05-05

  【国际期刊撤稿事件反思】

  日前,国际学术出版机构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撤销107篇来自中国的论文的事件,又一次将学术不端这一话题推到风口浪尖。调查显示,在这次撤稿事件中,论文第三方中介机构起到了主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论文中介这一灰色产业无疑为当下科研诚信建设蒙上了一层阴霾,屡次被点名却为何难被驱除?

  论文第三方中介已是成熟“产业”

  在淘宝网上随手输入“论文代发”几个关键字,记者随即搜索到了上百个论文中介的网络店铺。在网络信息空前发达的当下,论文中介这一学术道德的灰色地带早已形成产业,并在近年来中国论文屡次遭国际期刊撤稿的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施普林格出版集团表示,本次被撤的107篇论文全部涉及“虚假同行评议”,这一问题被认为主要是由第三方中介操作完成的。而自2015年以来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仅涉及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28篇论文就被证明几乎全部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联系。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武夷山几年前曾带领学生对我国的论文中介机构进行过专题研究。据他介绍,论文中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的网站,规模较大;另一类是散兵游勇式的独立中介。对于论文的代写、代发等服务,收费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16年12月底向社会曝光的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调查显示,该公司总部在上海,在济南有一家分公司,北京、沈阳等6地设有办事处,由上海某重点大学两位博士生先后担任法人代表,对外宣称提供科研外包和学术辅助服务,实则收取费用进行科技论文代投甚至代写,另一方面则招募相关学术人员进行专业的论文“润色”或代写,由此谋取暴利。

  监管机制和法律约束仍是空白

  论文中介这一灰色产业链的形成无疑成为加剧学术不端滋生的温床,然而,监管却成为难题。

  针对论文代写代发行为,2015年,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其中明确不准由“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201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明文叫停“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然而,以上规定仅针对学术界,对于论文中介机构并无约束力。

  “对于第三方中介公司,基金委虽然能够曝光,但此外并无其他办法,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道出了当前大部分科技管理部门的共同困扰。

  安徽农业大学法学教授胡志斌长期关注论文中介的监管问题。他认为,现行科技立法对代写、代发论文行为规制的抽象性,使得该行为合法性的鉴别变得模糊,责任追究也因此难以把握。即便认定其代写、代发论文是科技违法行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也只能依法追究科研人员的责任,而无法制裁中介机构,因为他们不是科研人员,而是商业公司,依法不属于科技法律调整的行为主体,而其行为的隐蔽性也给执法监管带来难度。这就造成了论文中介机构的监管空白。

  呼唤多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治理

  “尽管不是刑事犯罪,但明显是违反科学道德的违规行为,这些企业应该被曝光、罚款、取缔。”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对论文中介机构进行“严打”,她认为,对此应通过国家层面来制定政策和设置负责机构。

  胡志斌认为,论文中介“产业”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他建议,应明确建立一个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公安、金融、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的联动执法体制,查处代写代发论文行为,并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机制,方能实现对论文中介的有效打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院士曾表示,目前许多这种论文公司都隐藏在网络上,服务者与论文作者甚至都没有见过面,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能够通过与其他执法监管部门联合,确认对论文代写代发公司进行惩处,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此外,武夷山提出,鉴于目前大部分论文代写代发的广告宣传和交易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网络监管部门应设置相关词汇的过滤词表,使中介无法通过网络进行宣传,需求者无法在网络上接触到论文代写代发的相关信息,增加其宣传和交易的难度和成本。

   (本报记者 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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