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5月15日讯(记者王峻峰)为优化市区交通管理秩序,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石家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重申并严格施行有关交规20条: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的,罚款5元。
二、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罚款10元;非机动车进入二环路、三环路主路以及槐安路、和平路等高架道路行驶,罚款5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等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500-1500元,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的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的,拖移车辆。
七、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50元,记3分。
八、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的,罚款50元;压实线变更车道的,罚款100元,记3分。
九、车窗抛物、乱鸣喇叭的,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款200元。
十一、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200元;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的,罚款200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的,罚款200元,记2分。
十二、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三、驾驶车辆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的,罚款50元,记2分。
十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飙车,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视情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二十、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