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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要为一带一路建设铺路搭桥――访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

时间:2017-05-15

  近年来,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部署,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自身金融服务水平,妥善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与挑战,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多层次金融服务平台。

  记者: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银监会如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身“一带一路”建设?

  王兆星:近年来,银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打造“一带一路”建设金融服务网,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在完善境外机构布局、提升跨境融资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加强顶层部署设计。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银监会积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安排,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其境外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标准。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布局。截至2016年底,共有9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62家一级机构,其中包括18家子行、35家分行、9家代表处。

  ――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资银行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16年底,共有20个“一带一路”国家的5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跨境融资服务能力。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一带一路”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全球产品服务。银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战略定位和自身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客户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记者:不同国家银行业监管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尽相同,银监会如何为中资银行的海外发展争取更加有利的监管环境?

  王兆星:银监会不断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协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截至2016年底,银监会已与67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其中29个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银监会与“一带一路”沿线境外监管当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未来,银监会将结合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情况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点意愿,选择并推动与沿线尚未正式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国家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同时,将积极探索构建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记者: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避免会面临一系列风险与挑战,您觉得银行业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王兆星:当前全球政治及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海外经营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提出了较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与合作的同时,也应切实加强跨境风险防范。一是坚持商业性原则,强化风险缓释。二是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合规经营。三是持续加强国别风险管理。四是加强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国别风险突发事件能力。

  记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银企之间怎样加强统筹协调?

  王兆星: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业务资源,加强业务和产品创新,注重相关风险防范,与“走出去”企业一同稳健有序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应进一步扩大跨境监管合作,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银行之间以及银企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关设想。一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统筹规划,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分工协作。二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水平,探索专业化经营模式,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三是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业务创新能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五是积极拓展和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监管合作。六是不断完善多渠道沟通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继续推动银行之间、银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形成合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握好共建“一带一路”的历史机遇,进一步修炼内功,借助“一带一路”的东风实现自身更稳健的国际化发展。同时,应不断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记者 欧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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